第96章 天空的景色(第4/4頁)
章節報錯
讀懂題目之後盯著第一個選項,他立即意識到其中存在明顯的漏洞。
該選項似乎忽略了上述諸多關鍵因素,僅僅關注於甲的暴力行為,而未能充分考慮到詆譭言論和傷害程度對案件性質的影響。
如此簡單的判斷之後,顯然也發現第一個選項絕對是不符合法理的。
*
孟棠首先想到的是,“控告”需要做到什麼?!
這至少需要被害人說明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實啊!
而在這道題目涉及的案情之中。甲在網路上詆譭乙的行為,可能涉嫌侮辱、誹謗罪;其次,在乙找到甲以後,甲又把乙給打傷了,這一行為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
這兩個罪名在華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法中,訴訟的方式略有不同。
在華國,侮辱、誹謗罪是屬於自訴案件,也就是受害人自己去有關機關控告的。
當然,也有例外!
也就是當這一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秩序的時候,那受害人不是一個人或者不止是一個人了,自然也不是單純自訴可以應對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