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拍賣應依照第十五條規定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佈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佈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佈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如果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掛牌應按照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規定程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十八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十九條 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