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普遍法則”。因此,當一個理性的存在者決定以某種方式對待某人時,他就斷言,在他的判斷中,這是人們將要被對待的方式。這樣,如果我們以同樣的方式回報他,我們只是在以他已經決定的人們被對待的方式來對待他。如果他對別人不好,並且我們也對他不好,這正是在適用他自己的決定。(當然,如果他對別人好,我們也以對他好作為回報,我們也是在適用他自己的選擇。)我們讓他來決定如何對待他,所以,我們以完全清晰的意識,透過讓他來控制我們對待他的方式,來尊重他的判斷。因此,康德在談到罪犯時說,“他的邪惡行為招致了對自己的懲罰”。

透過把懲罰與把人作為理性的人來對待的思想聯絡起來,康德使復仇主義有了新的深度。我們對這一理論的最終想法依賴於我們如何看待康德已經作出識別的重大問題——我們所判斷的罪惡的性質與罪犯的性質是什麼。正如曼寧格所說,如果“鬼使神差地做出瘋狂和衝動行為”的“混亂的人格”,他們是不受控制的,那麼,治療模式就比康德的嚴格模式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事實上,康德自己也堅持,如果罪犯不是有責任能力的行為者,那麼憎恨他們的行為,並且因為這些行為而“懲罰”他們都是沒有意義的。但是,如果他們被認為是有責任能力的人,並且他們就是要選擇侵犯其他人的權利,沒有理性地可接受的動機,在這一限度內,康德復仇主義將繼續具有巨大的說服力。

第10章 社會契約思想(1)

使人們傾向於和平的激情是對死亡的恐懼,對舒適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慾望以及對透過勤奮實現這一切的希望。於是理性提出了合宜的和平條款,對這些條款,人們會達成一致意見。這些條款……被叫做自然法。

——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1651)

霍布斯的論證

試想我們取走道德的全部的傳統支柱。首先,假設沒有上帝釋出命令並且回報美德,其次,沒有“道德事實”建構為事物的本質。更進一步,試想我們否認人類是自然地利他的——我們把人們的基本動機看作追求他們自己的利益。那麼,道德來自何處?如果我們不能訴諸上帝、道德事實,或者自然利他,還能在什麼東西上可以發現道德?

17 世紀最傑出的英國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試圖表明,道德不依賴於任何其他事物。相反,道德應當被作為因利己的人而產生的實踐問題的解決方式來理解。我們都想生活得儘可能地好,但是,除非我們擁有和平、合作的社會秩序,否則我們不能實現繁榮。而如果沒有規範,我們就不可能有和平、合作的社會秩序。那麼,道德規範正是我們需要的、能夠從社會生活中獲益的規範,它——不是上帝,不是利他,也不是事實“道德事實”——才是理解倫理學的關鍵。

霍布斯開始於問這樣的問題:如果沒有社會規範,並且沒有強化規範的一般公認的組織結構,會怎麼樣呢?想象一下,如果你願意,沒有政府之類的——沒有法律、沒有警察、沒有法庭。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每一個人都會自由地做我們高興做的事情。霍布斯把這種狀態稱為“自然狀態”,那會是什麼樣子?

霍布斯認為那會很可怕。他在《利維坦》(Leviathan)一書中描述了那樣將會發生的狀況:

產業是無法存在的,因為其成果不穩定。因此也就沒有土地的耕種,沒有航海、沒有由海洋進口的商品的使用、沒有寬敞的建設;沒有移動和卸除的裝置之類需要費很大力氣才能移動的東西,沒有關於地貌的知識;沒有時間的計量;沒有藝術;沒有信件;沒有社會;並且所有這些中最糟糕的是,人們處於持續的恐懼、暴力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