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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範圍內這個問題的討論,我們至少得到這樣的結論,法律上對寵物的定義應當符合人們基本的思維習慣與行為,並且應當以權利義務的規定與分配為核心。
第二,法律上所規定的“寵物”,其本質應當為“物”,可以是現實物,也可以是抽象物。一個物要成為法律上所規定的“寵物”,應當能夠被人所購買和飼養,並因為購買和飼養成為其飼養人的一項合法財產。也有些人認為這個“人”應當是在法律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但是這樣的理解明顯限制了擁有寵物的人的範圍.實際上剝奪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飼養寵物的權利。事實上擁有、飼養定物與民事行為能力並無太大關係,只有當自己所飼養的寵物對他人造成侵害或者發生其他法律上規定的事由時,飼養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才有意義,因為這時決定了是由飼養人承擔責任還是的其監護人承擔責任,即使飼養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也可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不影響人們飼養寵物,對飼養寵物;將來的一系列後續問題也不產生影響。因此,此時的“人”應當是普遍意義上的人。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寵物應當是其飼養人或擁有人的一項合法財產,此處的合法,不僅指其寵物來源合法,而且指其飼養也合法,如果一個“寵物”是以偷盜等非法手段得來的,如果該“寵物”是法律所不允許飼養的,那麼它們就不能被稱之為寵物。成為寵物的最低標準在法律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可以任意飼養和買賣,作為民法上的一項財產就應該與野生動物有重大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係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並在其中隊野生動物的所有權、馴養、宰殺、收購、繁殖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野生動物與寵物的定義有所不同,也就明確了有哪些野生動物是不能成為寵物或者哪些動物的飼養是不受法律保護甚至違反法律規定的。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認為,貓和狗經過漫長的進化演變,已經脫離了自然界的生物鏈,不再存在於生態平衡之中,是適合人類家庭的動物,廣泛存在於人們的生活、工作之中。在國外,新的趨勢是稱呼貓和狗為伴侶動物,體現它們在人類社會中的作用。。隨著現在寵物飼養的盛行,以犬、貓、魚、植物寵物飼養,消費為主。當然,一些冷血動物也受到某些特殊人士的青睞。
在遙遠的2387年,薩拉曾經親耳聽說過一場從22世紀一直綿延到23世紀的寵物暴動。那個時候心靈傳輸者作為新貴階層,很是受到人們追捧以及別有用心人士的利用。
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有遠見卓識的高等心靈傳輸者便開始著手尋找能夠替代低等心靈傳輸者同類的動物。他們發現不僅僅是馬匹,包括很多哺乳動物在內都可以在有意識的引導下,產生微弱的心電感應。
而聰明的靈長類動物,例如黑猩猩,甚至能夠產生超短距離的瞬間心靈傳輸,將自己從樹上移動到樹下,從屋頂平臺移動到室內之類的。
這些寵物已經超脫了動物的範疇,進入了智慧生物的等級。
所以,後來那場寵物暴動的影響才會那樣的深刻而廣泛。
但是現在,薩拉會告訴魔術協會培育心電感應動物的負面作用嗎?她絕沒有那樣的閒心,和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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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心靈的世界裡目送著風丁丁他們一行人回去之後,傻了才對魔術協會的這位先生說:“我知道有一個實驗室可以用儀器的方法,人工培育具有心電感應能力的動物,但是我們是心靈傳輸者我們可以在毫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