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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的種種,推測這個人是怕事,跑了。
接著查了周邊的監控、汽車等情況,行蹤還是找到了一點,目前正在排查中。
其實,這個孩子真的小看了警察,因為高山非常冷,溫度只有4-10攝氏度,加上這個國家森林公園並沒有多少走獸,所以死掉的學生的屍體儲存的非常完整,法醫隨便鑑定一下就知道是死於高原反應的併發症,而且還被採取了一些救援方式,但均未奏效。
都是過來人,誰都明白跑掉的學生是怎麼想的。高反到了比較嚴重的時候,死亡時間也比較快的,這學生肯定是看到同學不行了就往下跑,然後越來越怕,結果沒有報警。
遇到死人這種事,學生黨大多數還是會慌的。
當然,現在再找到這個學生的話,他就要擔責了。在民事上有一個原則叫「自甘風險」原則,這個前文也提到過,就比如打籃球不小心摔了一跤,其他的參與者是沒有賠償義務的。但是像這種高山翻躍之類的危險運動,組織者是有責任的,需要盡到所有的義務。
比如說這一次,這個跑掉的人多次要求一起往前,此時遇到朋友危險而不盡力想辦法,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刑事責任不好說,民事責任(也就是錢)是肯定要承擔一部分的。
警察做事是很全面的,先找到了跑掉的男孩的父母,說明瞭此事。父母聽了這個,然後又自己找律師問了問,確定自己兒子確實不是殺人犯,而且知道警察不是要抓自己的兒子,便開始想方設法聯絡孩子。
雖然說這個孩子有很大的問題,但這種情況與殺人犯比起來,還是差距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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