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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就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的每一個合夥人都是納稅義務人,在此例中,高莉、沈暢和劉襄應分別就她們的經營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按下表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將你的稅收最小化(3)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
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的所得稅率表
級數 年應納稅所得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0元(含5000)的部分 5 0 2 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假設三人每月計發工資1000元,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1600元,則每人每年應繳納的稅款為:
(180000÷3+1000×12-1600×12)×35%-6750=11730元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下的稅收
最新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5%,則每人分擔的稅負為:
180000×25%÷3=15000元
結論:單純考慮稅負情況,應選擇合夥制的形式。實際操作時,可以選擇先註冊為合夥制企業,如企業發展需要時可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
案例3
美國億萬富豪巧避遺產稅
(利用稅收法律和有關優惠政策)
美國有一位億萬富豪名字叫艾倫,剛剛過完70大壽,在之後的一次常規體檢中被醫生告知罹患胃癌,必須馬上住院治療。在做完胃切除手術後,艾倫讓他的醫生把切除的組織冷凍起來,並作了必要的公證。
為了挽救艾倫的生命,必須找到一個健康的完整的活體胃器官來進行移植手術。經過一番周折,艾倫的家人終於為他找到一位願意捐獻自己胃器官的人,是一位植物人,他的家屬希望能在親人最終逝去之前為他做一件有意義的事。
在一切都準備就緒,艾倫的醫生就要為其實施胃移植手術的時候,法院出面進行了干預。原來,美國的法律禁止進行任何活體器官的移植和買賣,因此儘管當事雙方都同意,但這卻是違法的行為。
在法庭上,當聯邦法官宣佈此舉為非法時,艾倫的家人認為捐獻者已是永久性的植物人,與死人幾乎沒有分別,在其存活時為什麼不能將器官捐獻出來,進行有效的社會性互助呢?法官最終並沒有支援艾倫及其家人的觀點,而是判定只有在一個人的生命已經結束,準確地說就是一個生命個體最後的一個細胞都沒有生命特徵時,才可以進行器官移植,只要有一個細胞還有生命的跡象就不能進行器官移植或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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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你的稅收最小化(4)
由於沒有適合的胃源,無法進行器官移植手術,最終艾倫還是離開了人世。不久之後,聯邦稅務局就找到艾倫的合法繼承人——他的兒子小艾倫,要對其徵收遺產稅,數額高達5000萬美元,並且必須一次性用現金支付,然後小艾倫才能繼承其父的鉅額遺產。
小艾倫並沒有讓稅務局從他那兒拿到一分錢的稅!他是怎麼做的呢?
你也許知道,美國的法律是歐美法體系,也叫判例法體系。聯邦法官在遇到現行法律沒有具體解釋時,法官可以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及他個人對法律的理解來作出判決。而判決的案例就成為以後審理類似案件的法律依據。
既然,法官在審理“艾倫非法器官移植一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