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8章 大秦新法的踏腳石(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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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開。
而現在。
嬴城不僅親手推倒了貧民窟,還一手將馮氏碼頭的事情合法化,這簡直就是天上掉餡餅的好事情。
現在。
馮濤,李方這些等大著嬴城發難的人,都蒙了。
實在是,嬴城給的好處太多了。
這堪稱是不費吹灰之力就得到了一個超大型的碼頭。
這和白送的有什麼關係?
‘這嬴城是傻子嗎?’李方的心中忍不住的疑惑。
然而!
嬴城同樣在笑。
誰也不知道,嬴城在瞭解清楚貧民窟的情況之後,快要高興死了。
他可以毫不客氣的說,貧民窟的存在,嚴重阻礙了咸陽城的發展。
因為這裡本身就是權力鬥爭下的畸形產物,早就應該強力清除了。
即便是沒有這件事,貧民窟的改變也會逐步推進。
而真正讓他看重,巴晨快要為招商的事情愁死了。
昨天才剛剛向他訴苦,一天過去毛的進展都沒有。
而這裡。
招商的條件堪稱是先天的。
地理位置重要!
渭水通黃河,黃河直下渤海,這比陸路要好太多了,航運可是重要的經濟命脈所在。
一旦這裡的碼頭建設起來,那可想而知。
引資條件先天具備。
背靠章臺一條街,有數十個勳貴世家,而且都是大秦最顯貴的一批人在盯著這塊地方。
只要清理掉貧民窟,有合理的政策引導,這些人會投錢、投人、投物的將碼頭建設起來。
更重要的是。
這些人太自信了,因為他們在朝堂有真正的權勢存在,根本不怕這種明文政令之下朝廷反悔。
這不廢話。
不找他們投資,找誰投資。
這也是他一直在強調的事情。
二級,三級乃至十級,百級管理結構形成一個自下而上的官員層級。
而在這個結構之中,最重要的一點便是商業的崛起。
更直白一點,將百姓與朝廷的矛盾,引導向百姓與商人的矛盾。
更直白一點,明明是朝廷沒錢結清酬勞,但是朝廷讓商人主持,所以勞力想要要到酬勞,就會去找商人,而不是來找朝廷。
而如果有十個商人中轉,那百分之百,這把火燒不到朝廷的頭上。
“根據商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凡驅使他人為自己謀利者,必須簽訂僱傭契約,此為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釋意,僱主和受傭者關係,為同等僱傭關係。僱主為在為自己謀利過程中有驅使他人從事共同謀利者。受傭者為在為他人謀利過程中不分享謀利利潤者。”
“僱傭關係確立,僱主須向受傭者支付勞動等價的酬勞。”
“商業法二十七條細規第一則,在僱傭關係中,僱主不得驅使民等從事高危險,如懸壁開山,入洪添石等高危險乃至必死勞動。”
“第二則,在僱傭競關係競爭中,優先民等從事輕、輕重、重等勞動,即在奴隸與民等競爭同一勞動,僱主必須優先選擇民等之人,如搬運貨物,運送,放羊等勞動。”
“第三則,僱傭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違禮的方式對待雙方。”
“第四則,在僱傭雙方契約約定或解除之時,僱主必須向受傭者結清酬勞。”
“第二十七則,在僱傭雙方僱傭契約受到威脅之時,皆可依照刑事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於任意廷尉狀告,廷尉必須接收並進行調節或介入。”
巴晨話音未落,閆懷就跟上補充道:
“根據刑事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非法所得有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