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條款,對其內容中的名詞概念的定義應該是明確清晰而不會產生岐義的。由於廣義上的“公共利益”的核心價值是受益人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在客觀上造成了對該名詞在概念上的模糊。而概念的模糊在法律條文中是不可以接受的。同時,這種概念上的模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必然導致概念的無限擴大化。換言之,不論拆遷徵收的目的為何,都可以冠以“公共利益”之名,老百姓都得無條件搬遷。如果說是這樣的話,那麼,“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法律條文中的使用就變得多此一舉和毫無疑義了。

此外,“公共利益”在廣義上的理解使拆遷徵收的不可抗拒性也與與其在同一法律條款中“可以”的含義中所包含的可妥協性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因此,國家立法機關就應該儘快地給“公共利益”一個明確的定義。

至於具體的,我們可以參照我國臺灣省《土地法》的規定對公共利益的範圍先作出一舉例,如(1)國家安全和軍事用途;(2)交通、水利、能源、供電、供暖、供水等公共事業或市政建設;(3)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綠化、慈善機構等社會公共事業;(4)國家重大經濟建設專案,但以具有公益性為限;(5)其它由政府興辦以公益為目的之事業;等等。然後再透過排除性規定將明顯不屬於公共利益的內容排除在外,如企業從事商業性開發、政府興建高爾夫球場、政府為自己利益而為之事項等等。

拆遷的程式

要當好一個“釘子戶”,房屋拆遷的程式是一個不能不瞭解的內容。所謂城市房屋拆遷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的拆遷人,拆除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並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或者被償的行為。

近年來,隨著各方面的各種各樣的需求的擴大,城市房屋拆遷的規模越來越大,涉及的被子拆遷人也越來越多,為了緩和其中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能維護被拆遷人的利益,《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第五條規定“對於面積較大或者戶數較多的拆遷專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核發拆遷許可證前,就拆遷許可有關事項召開聽證會,聽取拆遷當事人意見。需聽證專案的面積或者戶數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拆遷許可聽證應當對拆遷許可條件,特別是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聽證。聽證意見作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拆遷許可證的重要參考依據。”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像《工作規程》中所要求的聽證會極少召開。筆者就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在拆遷過程中,有被拆遷人提出要求應該召開一個會議(但他並沒提出聽證會這個詞,估計並不瞭解這個聽證制度)大家一起商量一下,但是拆遷人員以召開會議大家意見會亂哄哄的不一致詭辯搪塞。更可惡的是居然還厚顏無恥地說什麼寧可自己辛苦一點到各家各戶來了解情況。實際上是怕大家統一意見抱成一團,不好應對。

即使有少數拆遷工作事前有召開過聽證會,也基本上是由當地政府某些領導主導的過場形式,並不能達到真正瞭解民意的目的。

至於拆遷的程式,根據《城市房屋 拆遷工作規程》第三條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程式是:拆遷計劃管理、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補償安置;必要時還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裁決或者強制拆遷。”

在實際工作中則分得更加詳細:立項準備,專案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拆遷監督,裁決拆遷糾紛,申請執行等。下圖所顯示的就是房屋拆遷工作的具體流程:

拆遷行為的執行,首先要進行拆遷立項的準備,然後是對拆遷的專案進行審查,第三步才是發放拆遷許可,繼而進行拆遷管理,接下來是拆遷糾紛的裁決,最後才是執行。

這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