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牛b的合約,是哪個牛人想出來的?!

再比如說,在夏天島《作者確認函》裡的第2項規定裡,作者除了擁有自己作品的“署名權、保持作品完整權”這兩個權利以外,“其他全部著作權都歸夏天島”!

在這個合約裡,很“通情達理”地詳細解釋了一下:“且該作品的財產權、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改編權、翻譯權以及上述權利的轉授權和分發許可權等,均屬於夏天島,夏天島有權利自行處理該作品,不需另行經過作者同意或簽字!”

而在第3項規定裡,就更讓人說不出話了:“作者確認第三方作品進行的任何合作、商業活動過程中,無需向作者支付任何費用,作者已經從夏天島的合作中獲得足夠的收入!”

所有的權利歸屬夏天島,所有的收入歸屬夏天島!

甚至於在隨後的條款裡,還要求作者無論任何情況下都要“在公眾輿論中維護夏天島”,“不能發出不恰當的言論”,一旦有所違反,就要賠償各方面的損失!

林牧聽到這些內容時,簡直無法相信自己的耳朵,天底下還有這樣的無恥之人??!!

如此霸王條款,如果說是數種簽約中的一種,比如說“分成、買斷”之類中的一種,那還正常。

分成適合那些成績好的作品,網文圈的a籤就是這樣,作者擁有相關的版權,但平日的收入全靠讀者訂閱、打賞。

買斷大部分是些成績不好、或者對自己沒信心的作者,比如說當初《鬼吹燈》就是買斷,網站只要向作者支付“千字多少錢”的稿費,那這作品的全部版權,就都歸屬於網站,類似於網站在一堆假古董裡淘真貨,是雙方自願的合約。

但夏天島明顯不是這樣,頗有點類似於娛樂圈“你接受潛規則不一定成名,但你想進這一行賺錢,就一定要接受潛規則”的意思,一個弱小的作者面對這樣的條約時,有什麼反抗的餘地?

如果不籤,即使新作品之前與平臺談妥,夏天島也不會允許其上線連載,無法連載就意味著沒有收入,心血之作也就被雪藏……

有人可能會問:這樣的霸王條款,不是違反法律嗎?

違反法律的話,不就是無效的嗎?

且不說強權面對弱勢群體時,會不會講道理,就說這份《作者確認函》,經過律師的確認,除了第七條限制作者言行的條款,存在對作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外,其他條款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也就是說,雖然這份條款讓作者處於極度不利的地位,但它……仍舊是合法的!

就像楊永信一樣,所有人都知道他的暴行,所有人都知道他在摧殘人性,但他……仍舊是合法的!

合法!

在夏天島的作者確認函上,所有能夠給作者帶來收入的著作財產權,都轉讓給了夏天島,作者只保留了著作人身權。不僅如此,任何第三方的合作和商業活動,夏天島都“無需向作者支付任何費用”。

在這樣的條款之下,夏天島掌握了大量的知名漫畫版權,也正是因為這些知名版權,其估值才能達到5個億之多!

更讓林牧憤怒的,是連自己,都成了對方的斂財工具!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章 怒火奔湧(為書友最近支援加更章)

林牧對於自己名下的小說,如果是拍成影視劇,那沒的說,自然是版權費該收的收,按行規來。

但如果是同人小說,甚至是轉成漫畫版,林牧卻沒有在意過,只要是相關的漫畫公司與自己打個招呼,這方面也就隨他們做去,在林牧看來,這樣能養活一些作者,倒也挺好。

但夏天島,卻是把主意也打到了《笑傲江湖》一書之上,進行了相關的漫畫改編。

這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