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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藏品全部由你爺爺做主,平均贈給你爸家的一眾親戚。
考慮到這些藏品價值連城,你又尚且年幼,姐夫跟姐夫都不建議你知道這事兒,所以遺囑上規定,要等你十八週歲以後再宣佈遺囑的事情。
早年你爺爺力排眾議,賣血賣腎地供你爸上了大學,你爸心裡頭感激,愛屋及烏,也不願虧待了他一眾兄弟姐妹。
我姐又不是個傻白甜,她早看出你爺爺那一大家子除了你爸,就沒一個是好東西。
我姐軟磨硬泡著你爸,加了一個補充條款,也就是這第二份遺囑。
第二份遺囑跟第一份差不多,就是在最後有一項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中規定,如果你已經結婚,那麼所有藏品歸你一人所有,畢竟你成家了麼,總得給你跟你老公這個小家庭點兒起步資金不是?
你媽生前就跟我說過,如果她跟你爸意外去世,你爸家那票親戚但凡有一個願意收養你的,那麼你十八歲生日咱們念得就是第一份遺囑。
你身份證上不是跟實際年齡大了一歲呢麼?
你媽的意思是,如果他們果然如她預想得那麼薄情,趕在你十八歲生日前找個人跟你假結婚。
老袁家不是惦記著你爸媽的藏品呢麼,那就讓他們竹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