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的開支,提高了行政效率,也有利於減輕人民的負擔。

為了更好地行使權力,控制地方,楊堅下令,九品以上的官員一律由中央任免。而且每年都要由吏部進行考核,以決定獎懲、升降。後來,又實行三年任期制,刺史和縣令三年後要輪換到另一地做官,防止時間長了形成地方割據勢力,對抗中央。

對於法律,楊堅也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北周的法律既混亂又殘酷,在楊堅掌握北周政權時就曾經進行過改革,但不太徹底。隋朝建立後,他在下令制訂《開皇律》的時候,就將原來的梟首(即砍下頭懸掛在旗杆上示眾)、車裂(即五馬分屍)等殘酷刑法予以廢除,保留了律令五百條。而刑罰則分為死、流、徒、杖、笞五種,基本上完成了自漢文帝刑制改革以來的刑罰制度改革歷程,這就是封建五刑制。到了唐朝,將順序顛倒過來,從輕到重,內容基本上繼承,沒有改變。

流傳至今最完整的是《唐律疏議》,代表了唐律,其實這也是從楊堅《開皇律》中繼承過來的。楊堅對於我國古代法制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這一系列措施,加強了中央集權,使隋王朝得以鞏固、強盛,因此,在歷代帝王中,隋文帝是一位有作為的政治家。

文帝在位期間,繼續推行均田制,搜查隱漏的農戶,重編戶籍,增加了稅民,保證了國家財政收入,削弱了豪強勢力,使隋初的社會經濟呈現繁榮景象。

由於賦稅越來越多,所以,農民總是設法逃避。豪強地主也是想盡辦法少交租稅。為了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楊堅在建立隋朝後,採用了兩項措施,即“大索貌閱”和“輸籍定樣”。

大索貌閱,就是根據相貌來檢查戶口,是不是隱瞞了,或者報了虛假年齡。輸籍定樣則是在第一個的基礎上確定戶口數,編制“定簿”,以此為依據來收取賦稅。這樣,既增加了收入,也防止地方豪強和官僚勾結,營私舞弊。同時,從豪強手裡將原來依附的人口解放出來,也有利於增加國家的勞動力,調動他們的生產積極性。

農民的賦稅包括租、調和力役幾種,在隋朝,對年齡有明確的規定:三歲以下的男孩和女孩都叫做黃,四歲到十歲的叫做小,十一到十七叫中,十八到六十叫丁,六十以上叫老。

國家的賦役物件是丁,一對成年的夫婦每年向國家交粟三石,這是租。種桑養蠶的地方每年交絹一匹,相當於四丈,以及綿三兩;種麻的地區則改為交納布一端,相當於五丈,以及麻三斤,這兩種都叫調。另外,成丁的男子每年要服役一個月,叫力役。到了後來,隋文帝又規定,五十歲以上的人的力役可以用布帛來代替,這叫庸。租庸調製在唐朝也基本上實行了。

同時,隋文帝還統一了幣制,廢除其他比較混亂的古幣以及私人鑄造的錢幣,改鑄五銖錢。度量衡也在這時重新統一。

至於土地制度,隋朝基本上繼承了北魏以來實行的均田制:成年男子即丁男可以分到露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成年的女子分露田四十畝。奴婢和一般人的佔田數相等。此外,官員從一品到九品,可以分到一到五頃數量不等的職分田,以此作為俸祿,等以後不做官了上交國家。各地的行政機關也有一些土地,收入作為辦公的費用支出,叫做公廨田。

這些辦法大量地減少了國家的財政開支,從另一個角度看,就是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由於有了這些有效的措施,所以,在短短的二十多年裡,隋朝經濟出現了繁榮景象。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