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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是一樣。
按照大明律規定,除非是幹了造反之類的勾當會立刻被殺以外,其它的重罪,哪怕是殺了人,也不能立刻就判處死刑然後執行。一般都是秋後處決,而處決之前,必需得經過複核,唯一有複核權的人就是皇上。經過皇上硃筆御批之後,才能殺。
而且有時候皇上心情好,或者是碰上什麼大事兒比如說皇帝死了新皇登基之類的,還會大赦天下,於是罪犯們就會無罪釋放。
明面上是這樣的,但是私下裡,就完全不是這麼回事兒。
明朝的地方官員,豪門縉紳,要殺一個人,實在是太容易了。
尋個罪名抓進衙門,而一進了衙門,想要搓圓捏扁,還不是人家一句話的事兒?且不說有罪了,就算是沒罪,三兩日也能把你折騰死。
比如說拷打。
明朝雖然規定“須依法詳情推理,毋得非法苦楚”,但同時允許對死刑、搶劫重犯等實旋“嚴刑拷訊”,“其餘只用鞭撲常刑”。可是在實際操作中,是不是嚴刑拷打,完全取決於地方官吏,而他們通常是很熱衷於此的。
其刑具有挺棍、腦箍、烙鐵、攔馬棍、灌鼻、釘指等,特別是兩廠一衛這種特務組織,審案所用的刑具更為狠毒,有械、鐐、棍、穢、夾棍,可謂五毒俱備。這些酷刑“痛楚十倍官刑”地方惡吏在刑訊逼供時除用上述各種刑具外,還製造出竹籤、磨骨釘、燕兒飛、寸寸緊等名目繁多的刑具和用刑酷法。所以往往供詞未逼取,人卻被拷死。依據這些供詞——很多是假供——審斷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錯案,然後就有更多人因此被牽連下來死罪。
這種情況實在是太過於酷烈——“多者數十,甚者數百,積骸滿獄,流血塗地”——以至於孝宗弘治六年專門定下拷訊致死之罪。管用了一段時間,但是到了現在這會兒,約束力早就近乎於無了。
再比如說獄中鬥毆。
牢頭獄霸在哪個年代都是存在的,犯人進了監獄先得吃一個下馬威,這也不是後來才有的,而是源遠流長。剛進去挨一頓打還算好的,有的是法子折騰新丁。像是一個最具代表性的,這個法子從漢朝的時候就有了。有個名目,叫燕兒飛。把一張木片兒或者是稻草塞在牢房頂上的縫兒裡,然後把新犯人拋起來讓他用嘴去叼那紙片兒,就算是能叼下來,這一下子下來也得摔個半死。若是叼不下來,來上幾次之後,有的人能給生生摔死。
類似於此的不知道有多少。
而牢中因為一點兒小事兒產生口角進而發生衝突,而後鬥毆致死的事情,也絕不鮮見。
死的人大把大把的。
既然未定罪和已定罪的罪犯的命都這麼不值錢,那麼董策能透過運作搞出來十來個罪囚,也就是順利成章之事了。
董策要的,都是重刑死刑犯,而且是已經斷定有罪,必然會死之人。這些人多半是江洋大盜或者是滿手血腥,也算死有餘辜,殺了他們,董策也沒有什麼心理負擔。
他本來有更好的選擇的——比如說石進提的建議,直接抓一些流民來,反正這些流民遲早都要餓死,現在死了反而是解脫,說不得比生生餓死還要舒坦一些。
但是董策心中終歸是有些底限在的。
這等事,他還做不來。
接下來,董策三人又在陽和城住了三日。
董策每日都在客棧裡不出來,這一次他帶了不少書出來,都是諸如戚繼光的《練兵實記》《紀效新書》,以及《武備志》、《神器譜》等講兵法戰法或者是軍事器械的書。這些書買了他看的卻不大仔細,不過是大略的遛一遍而已,沒有深讀進去。
這個年代的書沒有句讀之分,讀起來確實是很費勁的。
之前一直是忙的腳不沾地,這一次卻是難得有了時間,正巧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