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手,而安徳烈的年紀雖然不大,在這方面也很在行,有他們兩人當成鋼的左右手,也不會誤事。而且和談的內容和條件,在出戰之前,商毅都有比較詳細的交待,照著一條一條的定就行了,而且現在的日本也確實拿不出什麼籌碼來,最多隻能有賠償多少白銀上還一點價,在某些細節上多爭取一點利益。對商毅的條件,絕大部份都只能接受。

因此經過了一番爭辯和討價還價之後,雙方最終達成的和議中文版全文為:

茲因中國靖北王,日本徵夷大將軍,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中國靖北王特派海軍部聯合艦隊司令員成鋼;日本徵夷大將軍特派待從,幕府老中松平信綱;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於左:

一、嗣後中國靖北王,日本徵夷大將軍永存平和,所屬中日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後,日本徵夷大將軍準中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日本沿海之加治木、神戶、大阪、靜岡等四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中國靖北王可派設領事、管事等官員進住該四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並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幕府頒發曉示,以便中國商人按例交納;中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準由日本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

三、琉球及所屬諸島,皆為中國靖北王之藩屬,乃甴中國以例治理,此後日本不得干涉其內政、鼓動其臣民挑釁,如有違者,中方當依本國條例律法處置。

四、此番戰端,皆因曰本薩摩藩主島津光久滋肆肇釁而起,今島津光久及其部眾被困琉球首裡城,皆同有罪,自本約簽定後,島津光久及其首要部眾將交於中方依本國條例律法處理,從者由日方歸國治罪,而同困首裡城之曰本彥根藩藩主井伊直孝,及其部眾,由中國釋放,令其歸國。

五、因此番戰端,中國商人受困於琉球,強留於日本、扣以船貨,嚇以死罪,今徵夷大將軍准以白銀一百萬兩償補原價,及安撫驚嚇。

六、因日本薩摩、彥根、長州諸藩等向中國官民人等不公強辦,以刀兵危嚇,致中國須撥發軍士舟船相救,耗費國庫,今酌定水陸軍費白銀二百八十萬兩,徵夷大將軍準為償補。

七、以上二條酌定自銀數共三百八十萬兩,將分三批支付交割,以簽約之日曰本永寬二十四年x月x日起,自時交銀一百五十萬兩,為第一批交割;至曰本永寬二十四年十二月,交銀一百三十萬兩,為第二批交割,於次年六月交銀一百萬兩,為第三批交割;第一批白銀將交付中**隊,第二、三批白銀,將由日本運往琉球交付。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兩加息五兩銀白銀。

八、凡系中國人,無論本國、屬**民等,今在日本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徵夷大將軍準即釋放。

九、凡系日本人,前在中國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中國人有來往通商者,或有跟隨及俟候中國官人者,均由徵夷大將軍全然免罪;且凡系日本人,為中國事被拿監禁受難者,除薩摩藩眾之外,亦加恩釋放。

十、俟奉日醜徵夷大將軍允准和約各條施行,並以此時準交之一百五十萬兩白銀交清,中囯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日本境內,不復佔據。

十一、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候大臣等分別奏明中國靖北王,日本徵夷大將軍批准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

這份和約的名稱,定為[中曰親善友好和約],不過和約簽訂的地點,是在日本神奈川隨屬的橫須賀地區,在日本將其稱為[神奈川條約]。

這也是中國歷史上和外國簽定的第一個正式和約,也是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