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4) 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5) 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專案位置和範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

根據土地使用權的不同獲取方式的建設專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發放也不同。土地使用權的獲取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劃撥,另一種是出讓。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專案,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專案,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所謂選址意見書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其建設專案位置和用地範圍的法律憑證。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專案,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專案的批准、核准、備案檔案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檔案;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電子書 分享網站

土地基本政策

關於土地和規劃的行政管理程式和被拆遷戶沒有什麼直接的關係。但是,土地管理和規劃管理的行政程式的合法性直接關係到拆遷的合法性,因此,作為被拆遷戶也應該對此進行深入的瞭解。

威廉•配第說,“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土地一旦與人的勞動相結合,就是創造物質財富的源泉

中國當前的土地問題,最重要的是其創造的財富和福利,在地區之間、利益集團和社會集團之間、個人之間的分配,當然也包括不同時間中(當前消費和投資未來之間)的分配。歸根到底,所有資源問題本質上都是資源產生的財富隨著時空在各集團之間分配方式的衝突和鬥爭。

因此,為了加強土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