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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 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範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准機關和批准日期。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修改。修改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後,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稽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佈;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佈。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