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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為然地道:“現在江南地界,有些百姓家裡連火銃都藏有,你有幾把弩又有什麼大不了的?”
其實大明朝對民間私藏兵器非常寬容的,《大明律》中有一段原文如下:“凡民間私有入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勿論、許令納官。”這一段是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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