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章 從全部消化器官路過(二十六)(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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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的流氓動機,而是否存在隨意性並不是關鍵。 (二)“情節惡劣”與“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1.“情節惡劣”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尋釁滋事罪中“情節惡劣”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司法實踐當中對於情節的惡劣程度存在著太多分歧。這種模糊性使得司法判斷變得困難,給判決帶來了一定的不確定性。一些學者指出,當前對於“情節惡劣”的認定缺乏明確的標準和指導,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主觀性較大,判決結果不盡一致。一種觀點認為,只有當犯罪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或者對被害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時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而另一觀點則是即使犯罪行為並不十分嚴重,但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也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2.“情節嚴重”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情節嚴重”的認定需要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自身的危險係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綜合考慮行為的具體情節,如暴力行為的程度、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然而,僅憑行為人的暴力程度來確定情節是否嚴重是不夠的。在現有的法律條文中,以及與之相關的司法解釋《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9條第4項8;《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 條、第8條9,筆者認為都沒有得到一個明確清晰的區分方法。因此,“情節惡劣”、“情節嚴重”依然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三)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歸罪化”現象區嘉明在《起鬨鬧事型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成因與治理》中,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客觀歸罪10、公共場所認定不嚴謹以及超出該罪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