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尋釁滋事罪“口袋化”對策與建議尋釁滋事罪的立法本質上反映了國家對於公共秩序穩定的高度重視,對行為人實施的有意挑釁、尋事鬧事、惡意傷害等行為,透過設立相應的法律條款進行嚴格制裁,以實現對社會秩序的守護。然,該罪在當下有著“口袋化”的趨勢,不利於我國法制建設及人民群眾維護自己的權利。本文透過立法、司法等多方面手段圍繞上述幾點嘗試找到合理可行的解決途徑。(1)完善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1.關於“強拿硬要”筆者建議,在立法修訂中對“強拿硬要”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和法律後果進行更詳細的規定。同時,透過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案例的形式,為法官和執法人員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判斷標準,確保法律的公正和統一實施。2.關於“隨意毆打”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在司法實踐中採取雙重入罪標準的做法:將“隨意”作為一個綜合性的要素,綜合考量行為人的動機和行為特徵,以確保司法裁判的準確性和公正性。(2)對情節嚴重程度的考量 1.對“情節惡劣”標準做進一步規範為了解決上述有關“情節惡劣”的問題,立法者有必要對“情節惡劣”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規範。要透過立法明確“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同時完善司法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中的判決。此外,還可以借鑑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做法和經驗,例如英國對流氓罪情節的界定標準。 2.對“情節嚴重”標準做出明確規定筆者建議除了考量暴力行為本身的程度外,還需要綜合考慮行為所導致的實際社會危害程度。只有在綜合考量了這些因素後,才能對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作出準確的判斷。實踐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不清晰,導致處理不同的案件時,法院會有不同的判斷,可能會使得司法裁量不公。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以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3)對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方面進行限縮1.限定尋釁滋事罪的動機筆者建議將尋釁動機寫進刑法條文,具體包括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欺行霸市等內容[14]。這有利於遏制客觀歸罪的趨勢,也能幫助法學人分辨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罪名在犯罪動機上的不同。2.使用清晰、明確的描述用語 筆者建議對“隨意”和“任意”等描述用語做出這樣的規定: 將無事生非當成原則,例如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人的毆打行為時毫無道理; 將藉故生非看作是例外,比如小題大做或者找茬; 同時建議將 《解釋》中的“除外責任條款”加到尋釁滋事罪的法條中。 3.增設轉化犯條款筆者認為應當參考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犯罪過程中也有可能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且該罪的法定刑也不能涵蓋死亡或者重傷,筆者建議增加一條特別條款,為司法適用提供明確依據,結束和避免紛爭[14]。值得注意的是,該轉化犯條款應該加一個前提——行為人主觀為故意,不然也不能轉化。(4)應對“網路虛假資訊尋釁滋事”行為的辦法1.限制解釋空間 《解釋》頒佈後,很多未構成犯罪的網路造謠行為被歸為尋釁滋事罪,筆者建議要對司法解釋加以限制。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對行為進行解釋,不能超出立法的本意擴大解釋。2.拆分相關罪名2013年司法解釋出臺之後,刑法修正案新增了傳播虛假資訊罪,同時,傳播虛假資訊的行為與誹謗罪、損害商業信譽罪三者確實競合,那麼在完善這三種罪名的前提下,筆者建議可以考慮將該司法解釋中規定的部分內容拆分至其他罪名中,以達到限制尋釁滋事罪名過度口袋化的目的[10]。(五)關注尋釁滋事案件對社會治理的影響對尋釁滋事罪的處理也需要考慮到其對社會治理的具體影響。確保法律的公正性和精準性,在對犯罪行為人進行懲罰的同時,也要使其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使得其未來能夠遵守法律,不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