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王某。被告人朱昱吸取了上次在北京醫科大學解剖系遭遇的經驗,這次他沒有再冒充是美院的學生或老師,而是以藝術家的身份去找該系的老師。但為了不引起別人的不信認,被告人朱昱還是含糊的說自已與美院的某個藝術研究機構有關係。當被告人朱昱發現他所說的一切並沒有被北京首都醫科大學解剖系的老師懷疑後,他便多次的來到該校。不斷的用他是在進行所謂的“藝術創作”的態度與該系老師交流,以達到獲得其最終信認的目的。

案件經過

一九九八年十月被告人朱昱發現時機已經成熟,於是便提出向北京首都醫科大學解剖系借用屍體標本的要求。該系老師這時已完全相信被告人朱昱是在進行“藝術創作”。但考慮到被告人朱昱所借用的屍體標本可能會有損壞,便提出;如果被告人朱昱能保證所用的屍體標本完好無損,便可同意其借用。但如果屍體標本在朱昱進行“創作”時有損壞或不能歸還於該學校,便只能以租借或出售的形式給予其使用。被告人朱昱欣然接受了這一條件。並要求在北京首都醫科大學解剖系的解剖室進行他的攪人腦的行為,即所謂《全部知識學的基礎》的作品。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六,下午十四時,被告人朱昱利用學校放假人少的機會到北京首都醫科大學解剖系。用事先從該系購買的人腦標本五個,在該系的第二解剖室教室進行了所謂“藝術創作”。他將五個人腦標本切割、絞碎、並將絞碎後的人腦標本用福爾瑪琳浸泡,灌裝到八十個玻璃瓶中。當時在現場的除了三位是北京首都醫科大學的教職員工外,其餘六人的均是被告人朱昱請來為其照相、錄影的藝術家,這幾人分別是;烏爾善、邱志傑、李鉞、蕭昱、孫原、展望。 事後,被告人朱昱將這八十瓶人腦罐頭貼上商品標籤。在標籤上寫明瞭是“腦漿”。還標明瞭產地、生產日期、儲藏方法等等產品所需的要素。在瓶蓋上則貼有人腦製品“禁食”的字樣。一九九九年四月被告人朱昱將這八十瓶人腦罐頭運往上海,在一個名叫“超市藝術”的展覽上非法出售。每瓶售價為人民幣九十八元整。在銷售現場被告人朱昱還播放了他製作腦漿過程的錄影帶。當時上海媒體這樣報道被告人朱昱這個所謂“藝術作品”。新民週刊稱;“但不少人對這件‘作品’不敢直視,記者觀察到,沒有一個人在電視機前看完記錄腦漿製作過程的錄影片。‘太可怕了。’太噁心了。’‘沒有必要這麼做。’不少觀眾向記者表達了這種感受。”新民晚報稱;“進門處的‘超市’貨架上陳列著一瓶瓶標明‘腦漿’的糊狀物,註釋是‘全部知識學的基礎’,給人的直觀是毛骨悚然。”被告人朱昱在完成了他的《全部知識學的基礎》中關於腦漿的製作過程之後不久。又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九日,在北京朝陽區芍藥居小區202號居民樓地下室舉辦的《後感性》展覽中完成他的所謂“藝術作品”《袖珍神學》。他在該“作品”中將屍體的上肢標本懸掛在天花板上。被告人朱昱去到北京首都醫科大學解剖系時,已有兩個很明確的目的。其一;是搞到他在《全部知識學的基礎》中所用的人腦。其二;是搞到他在《袖珍神學》中所用的屍體上肢。首都醫科大學解剖系曾兩次為被告人朱昱提供過屍體的上肢。最後,被告人朱昱選擇了一個成年男子屍體的上肢標本。被告人朱昱不遵守我國的衛生部頒發的《解剖屍體規定》的內容。以欺騙的手段去獲取屍體。公開展示屍體。並違反了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鐵道部、交通部、衛生部、海關總署、民用航空局聯合頒發的《關乾屍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