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有些罰款其實也是可以取消的,有些規定也是可以修改的。譬如不帶駕駛證便視為無證駕駛就要給與罰款的規定,在網路如此發達的情況下,交通警透過身份證號碼便可輕而易舉地查到相應的駕駛證資訊。既然有駕駛證就不能算作無證駕駛,至多是為按規定攜帶駕駛證而已。可以認定其有駕駛證,卻又按無證駕駛罰款,就有點為罰款而罰款的味道了。

人們曾圍繞暗中執法進行爭論。有的交通民警躲在司機看不見的地方抓拍車輛違章,有的還採取欲擒故縱的手法來增加罰款,對看見的交通違法不糾正、不勸阻,等違法事實形成後再進行處罰。過去經常可以看見這樣的現象,交通民警忙著糾正違章,把違章車輛攔下一大串,依次進行處罰,對由此造成的車輛擁堵卻視而不見。這種現象近年雖然有了很大改觀,但也不是所有的交通民警都能做好。各種以罰代管,重處罰、輕管理的現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繼續加以改進。

為從根本上解決交通管理中的不規範行為,2008年10月1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發了《關於加強交警系統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意見》提出,為推進規範執法,2008年10月至12月公安部交管局在全國交警系統開展執法教育培訓活動。 《意見》要求,要重點抓好各級領導幹部培訓和業務骨幹培訓。各總隊要對隊伍培訓工作進行規劃,明確年度必訓時間安排及規範執法培訓內容。各支隊要組織對道路執勤執法民警、事故處理民警進行培訓,培訓結束後,要對學習、培訓情況進行考核。 《意見》強調,要整改突出問題,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在城市要把樹立執法形象、改進執法態度作為首要任務,在公路要把解決不按程式執法問題作為首要任務,同時,整改非執法主體直接從事執法工作等問題。透過整改,改進執勤執法方式,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糾正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後放行;完善執法環節,進一步細化對常見交通違法行為查處的執法標準和操作規程。在事故處理執法方面,要解決事故調查取證不全面甚至錯誤問題,以及由此引發的信訪問題,制定完善事故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等操作規程。在車輛和駕駛人管理方面,要解決視窗服務態度不好、工作效率不高等問題,力爭實現視窗服務無有效投訴。

根據這個《意見》中的相關要求,今後,司機輕微交通違法,交警將只予以口頭警告,然後放行。公安部交管局下發徵求意見稿,列出7類輕微交通違法行為: 1。本市以外的駕駛員駕駛外地機動車,因不熟悉道路情況而違反禁止通行標誌; 2。機動車進出路口時單邊輪胎壓標線,未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3。機動車靠右側臨時停車,未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的,且駕駛人在駕駛室經教育後立即離開的; 4。除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外,機動車駕駛人未隨車攜帶駕駛證,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查證屬實的;5。實習期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貼上實習標誌的; 6。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物品; 7。其他不影響道路安全通行的輕微交通違法行為。

《意見》見諸媒體以後,北京市交管部門很快表示,北京將堅決執行《意見》中的具體規定,正在研究相關方案和措施,具體的實施細節一定會透過媒體向公眾公佈。北京市交管局的有關負責人還表示,其實,在日常工作中,北京交警對於大部分輕微違法行為都是以糾正、提醒、警告為主。例如,行人越線、不走人行橫道、亂穿道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可以進行罰款處理,但一般交警在實際執法中都會對其進行提醒、糾正,很少罰款;另外,外地駕駛員因不熟悉道路情況而違反交通規定的、實習期未按規定貼上實習標誌等情況,交警也以提醒、警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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