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借款方和抵押方同意補辦後立即交我社保管。要求由市規劃國土局寶安分局出具承諾後給以合同標的貸款。這樣,借款方和抵押方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辦妥市規劃國土局寶安分局的業務公函,證明上述兩本房產證均作為我社貸款抵押物,我社貸款抵押設權有效。本社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貸款540萬元。

應該指出,貴院應訴通知書送達前,深圳寶安石巖貿易大廈管理公司與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籤具所謂的“委託貸款業務協議書”,本社並不知情。抵押方的法人為深圳寶安石巖貿易公司,與原告不屬於同一法人。抵押方出具的有關證明檔案和宣告以及本社與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和《廣*省抵押貸款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因而是真實的、有效的,理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本社強烈要求貴院本著“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確認抵押貸款合同的繼續履行,並責成深圳寶安石巖貿易公司從速補辦“粵房證字第19666140號”的房產證,並儘快交回我社,以切實保障廣大存款戶的權益和我社正當權益。

答辯人: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夏天寫完後詳細推敲了一下,認為如果把湖貝金融服務社當成被告的話,這個案件就不成立。而在公證登記環節,石巖貿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出了委託書辦理抵押登記,那麼,這個案子硬打下去還是很好看的。只有兩個環節,原告可以抓住:一是原告將房產證與“委託貸款合同”連在一起,二是貸款成本的高低將揭示金融服務社違規經營。所以,湖貝金融服務社也有後顧之憂。

幾天後,夏天將法人代表證明、法人委託書和答辯狀交到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中心。主辦法官李建華看了夏天寫的答辯狀,覺得問題有點複雜。但是,正因為複雜才更需要調解成功,才能較易化解三方的問題。於是,法院徵求了夏天對調解的態度,夏天說:“就我們來講,不知道委託貸款這個問題,我們也不知道有個石巖貿易大廈管理公司,我們簽署抵押合同的公證手續都是房地產所有人簽了抵押宣告的。但是,不管怎樣,大家可以坐下來說,看對方說得怎麼樣。”

李建華說:“你的基本態度很好,這就構成了我們調解成功的基礎。這個案子只能說你們是第三人是有道理的。你們好像沒有大錯,但是,貿易公司的房地產證為什麼可以給凝風公司抵押?這個前提就是有《委託貸款協議》,也是本案的核心。如果《委託貸款協議》被判決為無效合同,那麼,隨之而來的其他民事行為也就不太站得住腳了。”

夏天說:“要是真的到了那個地步,我看,如果調解不成功,我們這邊官司還有得打。”

李建華說:“官司可以拖時間,但你不一定拖得起,也不見得就有勝算。到了貸款到期了,你的官司還沒有贏下來,對銀行來說問題就大了。如其這樣,不如現在採取主動,增加或者更換抵押來得有效。”

夏天對李建華的分析是贊同的。但是,在後來的第一次調解中,因為石巖貿易公司的法律顧問申公豹靠她那沒有經過多少世事的伶牙利齒信口開河,夏天聽得脾氣上來拂袖而去,弄得李建華花了更大精力做三方的工作,準備第二次調解。(未完待續。。) 話說夏天與鍾凝風通上電話,問他在哪裡,鍾凝風回答道:“我正在觀瀾建賓館的工地。”

夏天說:“你們公司那個貸款的房地產抵押手續是誰辦的?”

鍾凝風好像早有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