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擔風險,這是對他一方不合理的假設。雖然他從事的是與他相關的“極端危險活動”——他應該一直處在危險之中,但這個假設風險是一種嚴格法律責任。

這不需要一個教授、一個律師來判斷,一個有輕微智商的人都知道這些話沒有任何意義。我知道當你讀到這些話時,一定目光呆滯,你在想“真該死,我一點都不明白這是什麼意思”,並不是因為裡面複雜的技術性法律語言只有高階智慧的人才能讀懂。不,沒人知道它究竟是什麼意思。“與他相關的極端危險活動”?我吸毒了嗎?我的試卷上充滿了這樣的句子。難怪我得B,我能夠透過就已經是奇蹟了。

我民事訴訟法上的第一題是這樣寫的,我寫得非常工整,文法正確:

事實是,在這樣的案子中,法官往往不願意提議對被告簡易判決,這是聯邦民事訴訟程式規則第56條允許的。這個判決直指案件的特點,意味著沒有陪審團可以合理地找到反對一方。這是相當極端的措施,絕大多數法官情願把案子交給陪審團,卻保留裁判的權力,按照第50條的規定。

這段話我也不認可。接下來的一題我只答了一半,我潦草地寫了下面這些話,我很驚訝我還能辨認出來:

最佳索賠是個人對RI,他們承包給傑克遜,運往貝克,他應該得到補償。他們在NY上做廣告了嗎?——有什麼效果呢?

這些胡言亂語居然給了我“2”分。

我還寫了一些瞎話(如果能這麼說的話):“NY把手伸得太長,給予302al的許可權,訂約供應品,一國的司法管轄許可權也許允許。”給了我“5”分。 。。

第五章 喜憂參半(5)

在最後瘋狂的幾分鐘裡,我匆匆寫下了這些奇怪的問題,雖然沒有來得及回答,也給我分數了:“規則4:這遵守了海牙嗎?如果沒有服務不當。”得了5分。“律師能在倫理上代表所有的副秘書長嗎?”又是5分。“不需要個人超過所有的PS,因為有能力選擇退出最低接觸。”又是5分。

這些草就的胡言亂語得到的分數幾乎佔了我民事訴訟法整個47分的一半,使我得到了第一學期唯一的A。夥計們,這些其實都是神經錯亂的囈語。

如果有人抱有保密分數的幻想,那真是可悲的誤會了。分數出來後的幾個小時內,到處謠言誰得了A,誰得了B,誰介於中間。我敢打賭,肯定有人在宿舍裡使用複雜的Excel計算表,因為我們一年級的學生有三百多人呢,似乎每個人都很清楚其他人的表現。我雖然只把分數洩露給了雷切爾,但我想她肯定告訴了凱蒂,凱蒂那麼愛說閒話的人,能告訴全世界。事情就是這樣的,在法學院保密邏輯上是不可能的,至少對分數而言。如果你認為閉嘴就不會讓別人知道,那麼你就大錯特錯了。大家會猜測啊,相信我吧,他們可沒有那麼慷慨。如果你不說的話,每個人都會盤算,你肯定隱藏了什麼。最好還是讓他們知道你得了一個光輝的A和兩個可怕的B。如果你不說話,他們就會猜測你肯定沒有一個A。

我在想,到底有多少得了B的人把自己陷入神奇的猜測之中呢。在大多數情況下,我敢打賭就是那些不說的人,不管他們出於怨恨或犬儒主義或介於這兩者之間,總之他們把自己歸於這樣一類人——“因為不好意思承認自己的分數,所以就讓別人認為他們得了B吧”。不久,這就是大家接受的事實了。站在對面的立場上,是一些全得A的人。雖然全A學生確實存在(比如雷切爾),我敢說那些在大廳裡大搖大擺自稱是全A學生的人,肯定比正式登記在成績單上的人多得多。

在所有的嗡嗡聲和謠言中,發生了一個微妙但明顯的變化。出乎意料的是,一些平時在課堂上、研究小組中表現出傑出才華的人,成績卻辜負了他們的耀眼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