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章 新秦法刑事法第三條規定:謀反罪(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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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貶為夷等,降無可降處以斬首,其內應包含奴夷管理條例。”
“第二章,毆打謀反罪,對朝廷官員進行毆打,導致官員輕、輕重、重傷,凡指使者、參與者、知情者、未阻止者以刑事處罪,以八十年以下降等處罪,降無可降處以斬首,其內應包含奴夷管理條例。”
“第三章,威脅謀反罪,對朝廷官員以官員自身及家人等人的安全及升遷對官員進行威脅,凡指使者、參與者、知情者、未阻止者以刑事處罪,處以六十年以下降等處罪,降無可降處以斬首,其內應包含奴夷管理條例。”
“第四章,腐蝕謀反罪,對朝廷官員及家人進行金錢、物質等方式進行腐蝕賄賂者,凡指使者、參與者、知情者、未阻止者以刑事處罪,處以三十年以下降等處罪,降無可降處以斬首,其內應包含奴夷管理條例。”
嬴城頓了頓,爆呵般的對著所有人怒斥道:“你們,知不知道你們現在的行為,應當處以什麼樣罪責?”
“你們,究竟知不知道,被降為奴等和夷等,意味著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