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信任,沒有刻意隱瞞的必要。”

“對!”李文康點了點頭。

馮紅林扭頭問李文康:“這具屍體缺失了什麼部位?”

“整個小腹部不見了,準確說是肚臍眼以下,大腿根上部。”

我驚訝之餘也十分好奇:“會不會是兇手侵犯了被害人後,把那玩意留在了被害人的體內,帶走這部分軀體,是為了不留下證據呢?”

誰知李文康搖了搖頭:“應該不是這個原因!因為我們在現場發現了大量的‘男人液體’,再說死者的生殖器官並未缺失,這說明兇手並沒想過要隱瞞自己的痕跡。”

說的有道理呀!

可除了我說的這種原因外,兇手還有什麼目的要帶走受害人這部分軀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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