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可以看出;我國的徵地審批權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集中到國務院和省兩級政府,縣市人民政府只有執行權,起到約束土地徵收、防止耕地流失的作用。

土地劃撥與出讓

步 土地使用者獲取土地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土地劃撥,一種是土地出讓。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無償取得的或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主要有以下幾種用地專案: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協議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

土地招標 掛牌 拍賣

土地原使用者被拆遷徵地遇到最多的情況是商業性開發建設用地。而且,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 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除此之外,其它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因此,在這也有必要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內容作一個詳細的介紹。

所謂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釋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所謂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釋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所謂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釋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1編制和釋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2擬訂擬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並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再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3編制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檔案。

出讓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