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弊一上說來不可重賦的一個原因。”

夏禹聽了,便說道:“不錯不錯。應該輕,應該輕!依朕看來十分之中取他一分,何如?”杜業道:“十分取一,原是好的。但是依臣看來,還應該加以變通,因為年歲是有豐歉的,國家的政費是有預算的。年歲豐時,照預算十分取一,不生問題。假使年歲歉時,照預算十分取一,他們要苦了,政費又發生影響了,這是應該預計到的。所以臣的意思,收取總以十分之一為原則,而臨時不妨有變通。豐年或收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一點五;歉歲或只收二十之一,或竟全蠲,此法不知可行否?

大家商議一回,覺得此法亦未盡善。因為豐歉是無定的。

年年多收,固然無問題。假使年歉少收,或不收,則政費預算不免動遙而且調查估算,麻煩異常,一或不慎,浮收濫免,流弊叢生,亦不可不防。展轉討論,後來決定一個辦法,叫作校數歲之中以為常。譬如十年之中,每年收穫多少,將它加起來,以十除之,就是每年平均所收積之數。在這個數目之中,十取其一,作為定額,不論豐歉,年年如此。這個法則,叫作貢法。因為十年之中,豐年也有,歉歲也有,平均計算,豐歉都顧到了。夏朝一朝都是用此法,以為盡善盡美了。但是此法,實在不善,後來有一個名叫龍子的批評它道:“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因而不足,則必取盈焉。

為民父母,使民盼盼然,又稱貸而益之,惡在其為民父母也?

”這個批評,可謂確當。但是當時立法之意,原想百姓豐年多儲藏些,留為歉歲之補償。然而百姓慮淺,哪裡肯如此?一到凶年,要照額收他,就不免怨恨。這亦可見立法之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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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回 頒夏時於萬國 作貢法均地權

第一百五十六回 改封丹朱商均 作樂雕俎臣諫

且說夏禹即位,將曆法貢法兩項大政議妥之後,就飭有司詳訂章程,預備頒佈。過了兩月,扶登氏等回來報告,說安邑新都已建築好了。於是夏禹擇日,率領群臣遷到新都,那邊宗廟、宮室、學校等已式式俱全,正所謂又是一番新氣象了。

遷都之後,第一項政令就是優待前朝之後。改封帝堯之子丹朱於唐。又改封帝舜之子商均於虞。商均徒封之前,其母女英早經死去。所以陝西商縣舊有女英冢,唐時曾為盜發,得大珠、錫金、寶器、玉皿等甚多,現在還在與否,不得而知了。

這是後話不提。

且說夏禹改封朱、均之後,第二項政令是視學養老。大致和帝舜相似,而略改其名稱與儀式。國學定名叫學,太學叫東序,在國中;小學叫西序,在西郊。鄉學定名叫校。帝舜上庠、下庠的意思是養,而夏禹改作序,就是習射的意思。古語說:“堯舜貴德,夏后氏尚功。”即此一端,已可概見了。養老之札,國老在東序,庶老在西序,用饗禮不用宴札,亦與帝堯不同。

第三項政令是以五聲聽治。用鍾、鼓、磐、鐸、鞀五項樂器,放在庭中。每種樂器的簨簨上各刻著一行字,鐘上面刻的是“喻寡人以義者鼓此”,鼓上面刻的是“導寡人以道者撾此”,鋒上面刻的是“告寡人以事者振此”,磐上面刻的是“喻寡人以憂者擊此”,鞀上面刻的是“有獄訟須寡人親自裁判者揮此”。夏禹又嘗說道:“吾不恐四海之士留於道路,而恐其留於吾門也。”後世君主或非君主,對於百姓言論,往往竭力的箝制,務為摧殘,百姓有苦衷,要想上達,難如登天,斯真可嘆了!閒話不提。

且說夏禹即位之後,政治一新,天下熙熙,那樣瑞天休亦紛而至。瑞草生於郊,醴泉出於山,這種還是普通之事。後來民間喧傳有一隻神鹿在河水之上跑來跑去,這個已是前代所未見之物了。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