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外,其餘均在封國境內或所部軍職內選用,藩王對他們有生殺予奪之權。

第四,境內人民有敢違犯藩王的,由親王區處,朝遷及風憲官不得舉問。

第五,親王遣使可以直達御前,敢有阻擋者,即以奸臣論處。除了犯謀逆不赦之罪,其餘的罪,均由宗親會議。報請皇帝裁決,有關部門只許奏聞。不得擅自逮捕。

第六,有終身俸祿。單是米一項是正一品大臣的五十倍。此外,還有冊封、宮室、婚姻、喪葬等費用,並給予廚役、齋郎、鋪陳等雜役人員。

這些規定都足以使藩王直到作為天子耳目、監督地方的作用。尤其是當朝無正臣、內有奸惡,親王有權訓兵待命,等天子密詔統領鎮兵討伐。

洪武后期,在外諸王府大興土木、擅役工匠,讓朱元璋感到藩王權重對皇權是個威脅。於是,對藩王制度進行了修改逐,漸減少了藩王的權利。

到了洪武后期。藩王雖有藩號,但已是列爵不治民,分封不錫土,食祿不治事。王國文官由朝遷選派,犯法時依律審判。王國百姓有侮慢王的,亦要解京審問明白然後才能治罪,以防止王對封地內官民的控制。經濟方面則刪除了王府若有興建工程,有司即時由王所居的城中市戶差付,不得稽延這條。親王的歲祿亦減為萬石。

不過朱元璋既要諸王藩屏國家。備侮御邊,夾輔王室,要講親親之誼,就必須給藩王以實力和特權。

所以很多對藩王的限制。並未有太大的效果,藩王的軍權仍然被維持著,形成尾大不掉不勢。以至於朱棣有實力發動奪位之戰。

永樂帝即位後,鑑於前朝之失。對控制藩王極為重視。或以謀反等罪名,分別削去他們的封爵、屬官、護衛。取消統領駐軍的權力。

如藉故削去代王、岷王的護衛、官屬,齊、谷王先後被廢為庶人。或者將要塞地區的藩王遷入內地,如寧王朱權遷往南昌等等措施。

永樂時,前車之鑑,規定宗親不得為官。文武百官對於親王,只具官稱名而不稱臣。親王封國後到了一定年齡,必須出到封國,以後非奉詔不得進京。

藩王在封地也有許多限制:如二王不得相見,不得擅離封地。即使出城省墓,也要申請,得到允許後才能成行。如無故出城遊玩,地方官要及時上奏,有關官員全部從重杖罪,文官直至罷官,武官降級調邊疆。

藩王除了生辰外,不得會有司飲酒,王府發放一應事務,地方官要立即奏聞,必待欽準,方許奉行,否則治以重罪。王府官亦改用高年不第舉人、落職知縣等擔任,成了位置閒散之地。

此外對宗室的的約束還有:不得預四民之業,仕宦永絕,農商莫通。不得到京師,如有出城越關到京師的,即奏請先革為庶人,然後發往鳳陽高牆圈禁,同行之人,發往極邊的衛所永遠充軍。

宗室不得擅離境外,有居住鄉村者,雖百里之外,十日必三次到府畫卯,如果一期不到,即拘墩鎖,下審理所,定罪議罰。

從郡王至儀賓以下,不得與文武官員往來交結及歲時宴會。 請名、請婚也很嚴格,未經請準,只能呼乳名,不得婚嫁,以致走京遊棍以請名、請婚為由乘機勒索宗室錢財,導致許多宗室壯年以後都未能請到名字、成婚。

正統十四年,韓藩襄陵王欲入京師,後又願率子婿從徵入侵的蒙古人,但沒有得到批准。甚至崇禎二年清兵進逼京師,唐王倡議勤王,竟被廢為庶人。

明末之時,藩王勢力經過多次、多方面的削奪之後,已絕對不能與皇權對抗,皇族內部武力奪位的可能性在正德以後已經消失。

那些好飲醇酒、近婦人的藩王,因其對朝廷沒有威脅而被稱為“賢王”,受到獎勵。宗室成了不農不仕、啖民脂膏、被軟禁於封地內的典型寄生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