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王安石變法的內容(一)(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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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王安石變法內容中的最後一條,也是王安石所受反對最多的一條,此法一出,也就說明王安石轟轟烈烈的“熙寧變法”徹底要失敗了,因為從前文當中可以看到,曹太后和宋神宗母親高太后亦向神宗哭訴“王安石亂天下”,這才導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
王安石推行“免行法”之前,大宋皇宮和權貴們的一切採購,尤其是在開封城的採購都是不花錢的,各商行必須為官府和權貴們無條件地奉上他們所需要的商品,不僅如此,官府和權貴們還肆意勒索這些商行提供遠超採購需要的商品,倘不如意,即恃權懲治,小商販多因此失業,這些多出來的供應就被各個皇族、後族、勳貴瓜分,歷朝歷代都有這樣的既得利益者。
朝廷的各個官員其實都是世家豪門的代表,“免行法”的出現,這些世家豪門利益受損,群臣群起攻之,後族一樣對王安石開始攻擊了。如果說青苗法使王安石失去百姓之心,那麼免行法則成為壓垮新政最後一根稻草!
二、發展農業生產
在調整國家、地主和農民關係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方面,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4. 青苗法
青苗法是王安石變法之一,也是爭議最大,受到保守派人物攻擊次數最多、最為猛烈的變法專案。
青苗法,亦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於熙寧二年(1069)九月頒佈。
常平制度主要是在豐年時適當抬高價格糴(音迪)米,把老百姓手裡的餘糧以高於市場價收購,防止穀賤傷農;在荒年時適量降低價格糶(音跳)米,以平抑物價,拯濟百姓。也就是“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
這一政策一直延續至今,如今的“國家儲備糧制度”便是這一制度的延續。
其實,“青苗法”在唐代宗時已有此名,“稅青苗錢以給百官俸”。青苗法最早是參考了宋仁宗時陝西轉運使李參在陝西“貸錢還谷”、發放青苗錢的經驗,王安石也在浙江鄞縣實驗過這種“貸谷與民,立息以償”的辦法,效果良好。
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倉(中國古代儲備糧荒平抑糧價的政府糧倉)、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
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一些官吏強制借貸,藉機敲詐盤剝。
王安石的變法理財思想是“重開源,輕節流”但對節支沒有足夠的重視。由於他沒有認識到當時兵多官濫、支出太過是造成國家財政赤字的根本原因。
再加上當時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急於求成,太過激進,導致青苗法最終被廢止。青苗法雖然給宋王朝帶來了一定的財政收入,卻加重了對窮苦大眾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剝削,其實並沒有起到“富民”的作用。
青苗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與王安石的初衷越走越遠,非但沒有減輕農民的負擔和疾苦,以及達到抑制兼併的目的,反而增加了農民的負擔與疾苦,並且還助長了兼併。
北宋各級官府為了聚斂民財,達到了不擇手段的地步。他們這種重斂於民的政策不可避免導致了大量小農經濟的破產,小農經濟的大量破產,是對封建社會生產力的破壞,嚴重影響了封建社會的簡單再生產,給封建統治帶來了危機。
這樣一來,青苗法不但加重了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之間的矛盾,而且間接的挑起了統治階級內部巨大的紛爭。青苗法因為其自身的不成熟性,導致其在具體的實施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