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王安石變法的內容(一)(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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斂,寬農民”,最終實現“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的目的。
改革的出發點,歸根結底是解決糧食供應問題。改革的途徑,無非是擴大購買。均輸法之“輸”並不是運輸,實乃輸納、供應之謂。均輸法是對東南漕糧供應制度的變革,是屬於政府消費性購買範疇的問題,與漕運制度本身並無多少聯絡。它的著眼點是漕糧,而不是漕運。
2. 市易法
這一措施其實是來源於西漢中葉桑弘羊的“平準法”,但有自己的特點:如“契書金銀抵當”、“結保貸請”、召募行人、牙人為市易務工作等,都是王安石的新發展,與平準法的命吏坐市肆販賣、不假手商人的作法有所不同。
均輸法與脫胎於平準法的市易法推行以後,形成了對城市居民特別是工商業者的打擊。原本立足於平抑物價、抑制大商人重利盤剝的新政策,蛻變成國家壟斷市場、貨源、價格,甚至批發與零售也被政府官員所操縱,哪怕像水果、芝麻或是梳樸(作木梳的原料)之類的小生意,也要先過政府官員這幾道關口。於是,大中小商人一齊步履維艱,致使城市工商業開始凋零。
此法於熙寧五年(1072)三月開始頒行,具體措施是於汴京設都“市易司”,邊境和重要城市設市易司或市易務,平價收購市上滯銷的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並允許商賈貸款或賒貨,按規定收取息金。
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和專門機構,是直接收售物資,參與交易,以平抑市場物價的一種政策措施。也是王安石變法時在城市中推行的一項重要的新法。
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市易法有平抑物價調劑供求的作用,限制奸商壟斷居奇,把以前歸於大商人的利得收歸官有,增加財政收入。
從時人之記載和蘇軾等人的大量文字中可以看到,全國城市商業與市場一時間相當萎縮而蕭條,社會開始出現動盪不安的局面。這個結果看來不合情理實際卻有其必然性,市易法的實質是對商業貿易實施國家壟斷,市易法一方面打擊了大商人、“兼併之家”,但是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中小商戶的利益。
看似一項十分完善的措施,既然政府與民眾都能受益,那就應該受到擁護並繼續推行下去的。但是事實上,變法卻引起了變法派的分裂以及王安石的第一次罷相。
但也有後世的學者,根據熙寧十年(1077)全國各州縣夏秋兩季所得實物除外的五百多萬貫息錢來衡量,認為王安石用理財觀點實施起來的市易法還能算作卓有成效的。
3. 免行法
頒行免行法,起因是開封府肉行(供應官府肉類)的徐中正(屠戶)等人上書,建議由行戶交納免行錢後,行戶的物資便不再送往官衙門。
因為,宋都城開封官府衙門所需要的一切物資,均由京師諸行供應。但由於各級官吏上下其手,多多索取財物,各行所費錢財往往在官府所需物資的十倍以上,因而一些商販、貧困百姓因作行戶而破產者比比皆是。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根據宋代的制度,各級官府的用度均需採買。供貨商需要低價售於官府,還要免費送貨上門,同時還得保證質量。這種不平等交易制度使得各級供貨商不僅在與官府的買賣中賺不到錢,還得賠錢,成為了極大地負擔。王安石變法中推行免行法,取消低價採買的制度,而是改為徵收一部分的免行錢,作為一種商業稅。商業稅分給各級官員作為俸祿和補助,以此保障了商業活動的正常進行,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繁榮。
熙寧六年(1073)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
免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