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章 劫後重生,苦難成就了詞壇新風(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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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可以被梳理為三個要點:
一是定罪量刑,蘇軾所犯的罪“當徒二年”;二是強調赦令對蘇軾此案有效,“會赦當原”,也就是免罪;三是根據皇帝聖旨,對蘇軾處以“特責”。
誰也沒想到,生死關頭,當時當朝居然多人為蘇軾求情,宰相吳充直言,陛下以堯舜為法,薄魏武固宜,然魏武猜忌如此,猶能容禰衡,陛下不能容一蘇軾何也?
王安石也勸神宗說,聖朝不宜誅名士。
但是,關鍵時候,一錘定音者,還是太皇太后曹氏,她把宋仁宗搬出來干預:“昔仁宗策賢良歸,喜甚,曰:‘吾今又為吾子孫得太平宰相兩人’,蓋軾、轍也,而殺之可乎?”
十二月二十八日,審刑院作出終審判決:“原免釋放”,貶官黃州。
宋神宗也下了最終的裁決聖旨:蘇軾可責授檢校水部員外郎,充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籤書公事。
其他牽連此案的大小官吏,視情節嚴重,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處分。
對於受到牽連親友,蘇軾是抱有深深的內疚的。比如王鞏,本沒有什麼罪狀,卻因蘇軾的詩文牽連,遠貶賓州(今廣西賓陽)。張方平、範縝、司馬光等人皆因上書救之,被分別罰銅論處。
所以,蘇軾在給他的信中,就說自己“罪大責輕,得此已幸,未嘗慼慼。但知識數人,緣我得罪,而定國為已所累尤深。流落荒服,親愛隔絕。每念至此,覺心肺間便有湯火、芒刺。”
至此,從八月十八日入獄,到十二月二十八日,蘇軾遭受了整整四個多月的牢獄之災,一場聲勢浩大的“烏臺詩案”終於落下帷幕。
“烏臺詩案”那一百多天裡,蘇軾從湖州到京城,顛簸萬里,除身體折磨外,心理上也有由起初的大起大落,到後來的死裡逃生,既經驚恐、哀傷、疑懼之苦,又歷重見天日之喜,情緒上的大轉折,讓他一生都難以忘懷。
之後的一貶再貶,從黃州、惠州再到儋州,追根溯源,這一切的開端,都可從“烏臺詩案”算起。
所以,在生命的最後一年蘇軾雖有“心似已灰之木”的感慨,但對“烏臺詩案”,終究是難以釋懷。
最後,十二月二十九日,聖諭下發,蘇軾貶往黃州,充團練副使,但不準擅離該地區,並無權簽署公文。
元豐三年(1080)二月,蘇軾遂因“烏臺詩案”貶謫黃州(今湖北黃岡)團練副使。
出獄後,蘇軾禁不住興奮,又作了兩首詩,其中一首為:
平生文字為吾累,此去聲名不厭低。
塞上縱歸他日馬,城東不鬥少年雞。
休官彭澤貧無酒,隱几維摩病有妻。
堪笑睢陽老從事,為予投檄向江西。
——《十二月二十八日蒙恩責授檢校水部員外郎黃州團練副使》
在這一首詩裡,蘇軾也知此次入獄是為文字所累。
“塞上縱歸他日馬,城東不鬥少年雞”,此後當白日縱歌,卻不可估名學王勃,再舞文弄墨,重獲罪衍。
王勃曾代沛王雞起草向英王雞挑戰檄文而獲罪。“休官彭澤貧無酒,隱几維摩病有妻”,現時因家貧而無法辭官,但日後也當以佛法自求解脫。蘇軾早具佛老思想,經此一案,更是往佛法裡去了。
據傳,就連當時給蘇軾傳遞詩作的獄卒也不解地說道,——(蘇學士)猶不改也!
然而,平心而論,在這些被作為蘇軾諷刺新法證據的詩歌中,雖有一些屬於無中生有、捕風捉影,以此加罪於蘇軾,不免冤屈,但其中多數作品意在諷諫卻也是事實,而且蘇軾自己對此也並不諱言。
但“烏臺詩案”後,蘇軾的詩文創作數量銳減,心態也發生很大的變化。
“逢人慾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