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王安石變法的內容(二)(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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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募役法(又稱免役法)
王安石“募役法”所要變革的役,便是差役、職役,於熙寧四年頒佈實施。
所謂職役,即鄉戶應徵至州縣衙門充任公人,或者在鄉村充當基層行政人員,協助地方政府治理基層。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為由官府僱人承擔,不願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一定數量的錢,稱為免役錢,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免役法實施前的差役法中,充當衙前或里正的農戶負擔往往最重,他們分別負責運送官物或看管糧倉等重地,里正還要掌管催繳賦稅。如果遇到官物傷耗,或是稅賦短缺,必須得照數賠償,因此這些農戶往往是“傾家而不能給”。
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僱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宋朝的募役法也是在唐朝的基礎上制定的。此法令使得原本擁有免役特權的大官僚大地主階級也不得不交錢,這直接觸動了他們的利益,也為日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埋下了伏筆。
總的來說,王安石變法的大多數內容都不是老王想破腦袋自己想出來的,都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智慧結晶以及歷史長期以來演變而成的。
6.方田均稅法
頒佈此法的起因是素有河北“糧倉棉海”之美譽的肥鄉縣,按田賦徵稅底冊徵收稅賦,根本就無法徵收到位。河北轉運使楊偕面對這種現實,憂心忡忡卻一籌莫展。稅賦收不上來沒法向朝廷交代,動用國家機器強行徵收又唯恐激起民變,引發社會動亂。
恰好時任大理寺丞的郭諮與楊偕私交甚厚,知道這件事後對楊偕說:“處理這件事並不難,如果讓我走一趟,可以馬上解決。”楊偕非常高興,馬上上書仁宗皇帝,要求借用郭諮到肥鄉縣承辦棘手的賦稅徵收事宜。皇上准奏並派遣秘書丞孫琳做為副手協助郭諮攝肥鄉令。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並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徵收田賦的依據。
郭諮上任伊始,即與孫琳深入肥鄉縣的社會底層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民意,徵求百姓意見,經過深思熟慮,制定了實際丈量土地,根據佔有土地多少確定稅額的方案:方田均稅法。
據《肥鄉縣誌》記載,當年肥鄉縣免除無地而有租稅者400家,糾正有地而無租稅者100家,收取逃漏稅款80萬,逃亡的農民又重歸故里安居樂業了。
熙寧四年(1071)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
方田均稅法的施行減少了隱田逃稅現象,在此法實施的十三年裡,共清查了佔當時全國54%的田產,丈量出大量隱瞞土地,諸如“詭名挾佃”、“隱產漏稅”和“產去稅存”等弊端得到了部分地清除與糾正。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在短時間內大幅增加了國家賦稅收入。而且方田均稅法採用梯級納稅,比較科學。
方田均稅法雖然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也不可避免的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7.農田水利法
北宋時期,因土地兼併,賦役不均,水利失修,田多荒廢。凡吏民能提出土地種植方法,指出陂塘、堤堰、溝洫利弊,且行之有效,可按功利大小給獎。還獎勵人民在各地興修水利工程,開墾荒廢田地。鼓勵墾荒,興修水利,費用由當地住戶按貧富等級高下出資興修水利,也可向州縣政府貸款。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