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棠刷過了好幾道,此時映入她眼簾的下一道題目——

“關於誣告陷害罪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不考慮情節)?

A、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機關誣告他人介紹賣淫的,不僅觸犯誣告陷害罪,而且觸犯侮辱罪

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誣告,仍判決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僅觸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觸犯誣告陷害罪

c、誣告陷害罪雖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但誣告企業犯逃稅罪的,也能追究其誣告陷害罪的刑事責任

d、15週歲的人不對盜竊負刑事責任,故誣告15週歲的人犯盜竊罪的,不能追究行為人誣告陷害罪的刑事責任

(1)

她對著第一個選項倒並不困惑。

因為在第一個選項當中,這裡的行為人因為有“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機關誣告他人介紹賣淫”的這一行為,所以構成了誣告陷害罪。

因為他的行為,的確符合了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華國刑法,行為主體是已滿十六歲的完全民事行為人……

行為的物件是他人(不是單位)……行為有捏造事實,這屬於預備行為,進行誣告,則到了實*行階段……主觀上是故意。

但不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所以錯誤的點在於最後半句,正確的應該是“不觸犯侮辱罪”。

因為,侮辱罪所規制的行為有“公然性”的要求,

這裡的“公然性”指的是要求能為公眾所知曉,這裡的“公眾”進一步翻譯,就是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所知曉。

一步一步的中譯中,解剖到關鍵點,這樣才會更好的掌握到位。

孟棠如此想著,備考複習的時候,也是這樣做的!

所以……換句話說,就是傳播範圍沒有控制。

可是誣告陷害是行為人向司法機關告發,司法機關處置案件當然不會放任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知曉。

當然,那司法機關,肯定出於職務素養,會將舉報材料嚴格控制在一定範圍內,

所以不會有“傳播範圍沒有控制”的這一結果。

所以,這樣一通思考下來,可以直觀推導得出,第一個選項說法錯誤。

宋朝。

下了學堂的學子陳有謙盯著天幕之上,孟棠做到的這一道題目的第一選項不禁發起了呆。

“他人介紹賣淫的”這不就是“老鴇”的“活計”嗎?

在未來,原來是這樣來稱呼“老鴇”的啊!

這倒是直接淺顯啊!

論誰一聽都明白了。

只不過,這和“侮辱”有何關係……哦!侮辱了他人的名聲?!

……哎,不對啊!

那這孟棠姑娘為何會分析到還有所謂的什麼“公然性”的要求沒有達到,所以沒有觸犯這個罪名啊!

他頓時心中納悶起來,聽不大懂了。

但陳有謙也不打算繼續細究下去,去街頭對面的鳳仙樓先去瀟灑一下吧!

他念叨的一直是,唯有“風花雪月”才是人間美事,更何況……

在那裡,將會有見識的兄臺為自己解讀一二。

想到這裡,陳有謙闊步走向街頭去了。

孟棠繼續專注的分析第二個選項:“

華國刑法第243條所規定的誣告陷害罪的實行行為是

“向公安、司法機關或有關國家機關或人員告發虛假的犯罪事實,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2)

和第二個選項所描述的法官的行為截然不同。

法官的行為,依照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