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連坐制度(第2/2頁)
章節報錯
是死刑?可死的樣式不作區分?
那沒有這個輕重,如何做到預防出現危害特別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犯人呢?
一時間,嬴政的心頭閃過很多的疑問。
古代是很注重社會成員之間的義務的,尤其是對犯罪行為的監督。
大秦也不例外。
秦代有什伍連坐。
什伍是秦朝基層社會管理的基本單位,一般是以五戶或十戶為單位,組成一個小集體。
而秦律專門對此有規定,在這個基本單位內,如果有人犯罪而其他人沒有舉報,則集體內的所有成員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很明顯的說明當時的社會很注重社會成員的義務。總體來說,與現代法律的區別在於,古代對於個人和社會的義務負擔重,這樣朝廷的義務負擔輕。
另外,大秦還有職務連坐和地域連坐。
這種連坐形式,指的是官員或者特定職位上的人員如果在其職責範圍內未能阻止犯罪行為的發生,或者未能有效地執行法律,則會被視為失職,同樣會受到懲罰。
而地域連坐是指在某些情況下,連坐的範圍可能會擴大到整個村莊或者更大的地理區域,即所謂的“里人連坐”。
這意味著如果村裡有人犯罪,整個村落的人都需要承擔責任。
所以,綜上能看到,連坐制度是大秦朝強化中央集權、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嬴政覺得這項制度究其目的而言設計的算是挺合理的。
但他也透過實施的效果知道,在連坐制度的實際操作中,由於其過於嚴苛,往往導致民眾之間的相互猜忌,甚至有些時候也會引發社會矛盾的激化。
嬴政自然明白,這樣實施下去,底下肯定承受不住。改善肯定是需要的。但大秦現在的基層面臨的恰好卻是嚴重缺人。
他苦笑的想著,律法的改善要往後再排一排了。
孟棠看到這個老套的題目設定有一次感到輕鬆,因為這樣的題目設定是自己在刑法學總論的時候,老師為了提升學習效果。取消結果性考核而採用了過程性考核。
對於特別難的部分,還採用了專題訓練和對應講解。
孟棠在嚴格的科班訓練之後,對於這類題目算是信手拈來了。
所以對於d選項,直接反應過來。這道題算是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