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章 分析2(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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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行為迅速,自己也不要求這個兒和自己一般,可他太過柔和。
嬴政的眼底閃過憂色,但除了他,誰都不知道,這是一個秘密。
*
甲的行為已經分析完了。
孟棠繼續分析乙的行為。
根據刑法上的主從犯一致原則,
(主從犯一致原則是刑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原則,主要用於解決共同犯罪中主犯和從犯的定罪與量刑問題。
該原則認為,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和從犯的行為性質應當保持一致,即從犯的刑事責任應根據其所參與的犯罪性質以及主犯的行為來確定。1)
所以,根據剛才對甲行為的分析,甲是實行犯,也是該案的主犯,對丙構成的事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那教唆犯也就是從犯,從犯的行為性質是和主犯保持一致的,所以,從犯、教唆犯乙對丙構成的也是故意殺人罪未遂。
那最後,就剩下乙對於受害人丁的死亡結果而起到的作用,會如何定性了。
孟棠這時候,忽然發現自己似乎做到過這道題,只是在很久之前了,並且,自己此時大腦的回憶在告訴自己,自己當時做錯了!
所以,再做這道題母的時候,一定要謹慎!
孟棠一呼一吸,調整好自己的狀態之後,隨即從教唆犯開始思考。
首先是從理論出發。
根據邏輯學,三段論分析。
大前提是法律規範或理論規範。
什麼樣的情況下,一個人對於另一個人犯罪的幫助作用會被定義為“教唆”?
是教唆行為引起,或者說引發了主犯的違法行為,或者說是法益侵害行為。
這個時候,可以認為,這個人的行為已經成立了教唆,構成教唆犯。
那教唆犯的這一身份,也分未遂和既遂,那什麼情況下屬於“既遂”?
這次是,教唆行為,引起,或者說引發了主犯的違法行為,或者說是法益侵害行為,而這導致了正犯的違法結果的發生。
也即,與正犯的違法結果,是有因果關係的。
小前提是具體情節。
在這個案情當中,乙教唆甲殺害的是甲的妻子丙,並沒有教唆甲殺死自己的兒子。
而從情節當中,以及剛才的分析當中,能夠明顯分析得出,丁的死亡來自甲的不作為,而甲的下毒在牛奶的作為行為是乙的教唆。
可看到兒子丁有可能喝牛奶,但甲並未有實際制止、阻礙碰到危險的動作,而這不作為所導致的死亡卻並非是乙的教唆。
乙的教唆範圍沒有涉及與此。
由此,大小前提結合推導,結論得出來了——
乙的教唆行為(教唆甲殺妻)與甲的危害結果(殺了自己的兒子)之間缺乏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在此刻不成立,所以,丁的死亡結果不用乙來承擔,也可以得出結論,乙對丁的死亡不承擔教唆犯的責任。
對丁,自然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