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棠繼續對著饒於財說著:“

所以關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只有在三種情形中才能適用,其他情形均不可以。

分別是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紅紙和資本顯著不同。

下面我簡要說一下。

人格混同是一種狀態,這是指公司的獨立和股東的獨立之間的邊界消失了,那既然邊界消失此時就不能在承擔有限責任。”

明朝中後期。

鄭灝越聽孟棠的回答,越感受到震驚!

後世的商法和自己想象中的一點點都不一樣!

什麼是律法的強制性?鄭灝從孟棠的一句一句解釋當中不斷地感受到了。

“人格混同”?猛地一聽,這幾個字居然可以連在一起使用?

但聽完這幾個詞的解釋,這四個字用語的貼切和專業性的分析,讓鄭灝感慨萬分,他很好奇接下來又是如何?!他對接下來的孟棠的回答充滿了期待。

施復夫婦一起坐著進行討論,二人羨慕的看向後世的律法規定,這樣的規定真的對商人經商好友好啊!

語氣之間沒有地位之別,國家想要有什麼對商業貿易的統一的規定公開成為了律法,研究律法的人也逐層剖析,沒有秘密處置……

這樣的律法環境,如果經商,那輕鬆許多啊!

商人在現在的律法之下,即使現有對比以前也算寬鬆,但再對比後世就有天塹之別了!

二人說著對視無奈一笑。

……

孟棠繼續:“

那緊接著,如何來認定任何混同呢?

要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

饒於財越聽越驚喜,後世對此判斷的要求這般透明?!

要是……他忽然產生了很多在自己以前眼中根本不敢想的念頭,但理智又猛地讓他把這個念頭給抑制下去。

因為,如果真的要實現,那自己的家族是衝鋒者還是受益者亦或是二者都是未知數。

孟棠:

“下一種情形,則是過度支配與控制。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此時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隻有特定股東才承擔連帶責任,並不是所有的股東都承擔,特定的含義就是法條中所歸納的‘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這些定語修飾詞。

用我們法考商法劉安琪老師的話可以很容易概括並理解為——‘誰幹壞事誰連帶,不是所有股東都連帶!’”

唐朝。

李世民聽完孟棠的解釋後,陷入了深思。他深知作為掌權者,要成為一代明君,那自己在萬民的眼中要做到公正無私,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平正義。這樣才能有百姓對大唐的信任。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李世民在處理朝政問題的時候對這一點身體力行。聽到孟棠解釋到這裡,他連連誇讚,並說道:

“這一條所言甚是。股東反過來利用公司的獨立性,濫用權力,使公司喪失獨立性,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這樣的行為必須嚴懲。

後世的法律要求的很好!明確了受懲罰的只有那些濫用控制權的股東才需承擔連帶責任,而不是牽連無辜的其他股東。這不僅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公平的維護。這‘否定’一詞用的極為貼切!甚好!”

魏徵也附和點頭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