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章 誣告陷害罪3(第2/2頁)
章節報錯
是放在關鍵之處,比反漢的有心之人的絞盡腦汁還要對自己不利啊……
張良在一旁對於天幕中孟棠如此介紹“觀點展示”的時候,對這樣的考察手段極為欣賞。
人的靈活從腦海中的所思所想而揮發出,而這位孟棠姑娘所講述到的“觀點展示”正是促進人們多思利害的有效之徑!
*
孟棠繼續說道:“
……法律,它是一門社會科學,很多時候,它沒有唯一正確的標準的答案。
那在這個時候,各個立場有各種學術觀點,那評價的標準變成了什麼?
是誰的論證理由更加充分、更加能論證出自己的結論,讓別人能夠相信和支援自己的這個觀點。
所以很多法律講師都一直在說,法律人的看家技能是說理論證。
但為了區分我們會把支援的較多的觀點,叫做多數說;而其他觀點與之對應,自然就變成了少數碩。
如果是在主觀題中那麼需要把所有的觀點都一一寫清楚,並將理由論述明白。
在客觀題中,考驗的是單選的話,那就只選多數說就可以了。
如果有平分秋色的一個問題的考量,按照邏輯推演,考官也不會設定這樣的題目作為單選題的素材。”
*
諸朝觀眾們聽到這裡,議論聲音此起彼伏——
“如此甚是好呀!”
“的確啊!這樣教出來的學生才不會是紙上談兵的廢物,空口白話誰願意聽!”
“對?!這世間,黑白分明、是非對錯分明的事情能有幾個,多半是黑白交錯的灰了!”
有人卻在此時忽然疑惑道:
“可律法的學習者如此,判案不會不公嗎?”
旁人立刻解釋:“何來如此!
要是人家兩口子吵架波及到雙方的父母,只略微有點小傷,可要是有人報到衙門,這是孝還是不孝?
你覺得這樣的事,對於這個家的要是在讀書的小兒子是福還是災禍?”
聽到這個事例之後,提出自己疑惑的人若有所思。
這個問題的答案已經在他心中了。
*
孟棠這邊,又返回到這個案例中:“
對於這個案子,甲為了自己的好友乙的“廉政”之舉無任何偏頗被看到而誣告陷害乙。
一共存在了兩個觀點。
有人就認為,從誣告陷害罪的保護目的出發,那該罪的保護目的是什麼?
是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
甲為了使乙“升官發財”而以身入局,這顯然破壞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
司法資源因為甲和乙的行徑而被利用,
那在這個理解層面上,甲的行為是構成誣告陷害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