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小蔡涉嫌在他的父親蔡某的教唆下販賣淫穢物品牟利”?!

哎!等等!

很多人腦子在看到這一句話的時候,反應不過來!

“未成年人”?!哦!這個?孟棠姑娘之前有說過,難道,在未來的華國,這個是判官需要考慮的一點?!

他們這個時候也反應過來,對應上了,這個詞語就是指的平日裡說的“小孩”!

但此時的他們還沒有發現,這個年齡在各朝並不一致。

漢朝——

漢律《九章律》中規定的是八歲和十五歲的承擔刑事責任“分水嶺”——

換用孟棠所在的華國刑法用語,可以理解為,

“對於不滿八歲的兒童犯罪,不予處罰;對於八歲至十五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從輕處罰或免予處罰。”(2)

唐朝——

唐律《唐律疏議》中規定的是十歲和十五歲的承擔刑事責任“分水嶺”——

根據其中的《名例律》第34條,

繼續換用孟棠所在的華國刑法用語,可以理解為,

“不滿十歲的兒童犯罪,不予處罰;對於十歲至十五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從輕處罰。”(3)

當然,有“但書”,也就是例外情況,如果未成年人犯了嚴重的罪行(如謀反、謀大逆等),則不受年齡限制,必須依法嚴懲!

宋朝——

宋律《宋刑統》繼承了唐朝的承擔刑事責任“分水嶺”,但有新的補充——

重複換用操作——

“如果未成年人是在成人的教唆或強迫下犯罪,應當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而成人則應加重處罰。”(4)

而在孟棠所在的現代華國,

華國現行刑法規定,“不滿十二歲的兒童犯罪,不予處罰;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特定情況下應當負刑事責任(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有罪行限制,在八罪中應當負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已滿十六週歲的,應負刑事責任,無罪行限制。

但對於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即使在上述罪名或者行為之內,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會有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而規定的“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和未成年人不判死刑!(5)

而諸朝觀眾的下一個驚訝點便是——

父親教唆自己的兒子做了如此傷風敗俗的事情?!

這個話題像是一顆重磅炸彈,瞬間引爆了全場的震驚與議論。人們紛紛交頭接耳,臉上寫滿了難以置信和困惑。

蔡氏家族的名字被捲入了一個令人尷尬的局面中——

姓蔡的人此時面紅耳赤,額頭上滲出了細密的汗珠。

他們的眼神中充滿了不安和焦慮,彷彿整個人都被這道題目壓得喘不過氣來。

即使其中有人正在努力試圖保持鎮定,但內心的波瀾早已無法掩飾。

即使這是一個題目而已,可這下,蔡氏家族的名聲似乎被這道題目扣上了一個“傷風敗俗”的帽子……

這下糟了!

人生在世,就在乎名啊!蔡氏家族的“清名”,真的要沒了啊!

“這……這怎麼可能?”不斷有蔡姓人家喃喃自語,聲音中是顫抖的氣息。

家族的名譽如同生命般重要。

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