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要件判斷,應當構成的是徇私枉法罪。

這裡的法官並沒有向司法機關告發,所以何來“誣告陷害”啊!

秦朝。

在場所有人對這兩個罪名都不陌生。

即使是否曾經深入鑽研秦律,這個題目提及的罪名,皆是淺顯與名的。

嬴政等人垂眸深度關注的點在於,原來在未來,

在孟棠姑娘的時代,對於比較接近的此罪與彼罪之間的區分,是這樣出題的來考察的啊!

第一個選項針對的是對於一個行為,該如何定界;

第二個選項針對的是作為“判官”的這一身份,此罪的行為是否會因為身份的“與眾不同”而兼構他罪;

第三個選項針對的是行為的發出者;

至於最後一個,則是需要判斷年齡這個標準是否對該罪有影響……

每一個,都是對這個罪名,及其與之相接近的罪名,可能混淆在一起、難做區分甚至擔任“判官”這一身份之後,可能會出錯的罪名或者相行為的評斷。

嬴政看了李斯一眼,李斯立馬明白了嬴政的意思,吩咐人趕緊下去照辦。

孟棠這邊,就剩下兩個選項了。

剛才在第一個選項中說到的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已經提到了。

誣告陷害罪的物件是“他人”,所以這裡的指向物件是隻包括自然人的,沒有包括單位。

可考慮到這一點就結束了嗎?

當然不是。

問題進而轉入下一個考慮層面,雖然“他人”和“企業”肯定不對等。

所以,不能一概而論。

但若是……在誣告陷害的行為發生之後,誣告單位足以讓司法機關懷疑確認某個自然人。

那這個時候,就在誣告陷害罪的規制框架中了——“第243條”!

所以這種行為,會成立本罪。

因為誣告企業犯逃稅罪,司法機關一定會將企業的直接責任人員納進“司法機關的調查活動”!

這種誣告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會侵犯自然人的權利,構成誣告陷害罪。

至於最後一個選項,關於年齡,才15週歲。

誣告未達責任年齡、無責任能力的人,構成誣告陷害罪。

誣告陷害不是依據能不能達到誣告陷害的成果而定!

雖然15歲的人,對於這樣的誣告陷害,司法機關最終不會對這些人定罪處罰,但會啟動偵查程式,這也是侵害他們的名譽。

唐朝。

“所以,這道題目最難考慮周全的是第三個選項,它有點繞!”李世民揚起嘴角,評價道。

“這倒是,若是隻想到第一層面,那剛好錯過了!”長孫無忌呵呵笑著說。

“但這對於研讀科舉內容的,倒不為難!深度明顯不足!”房玄齡頓了頓。

杜如晦摸了摸鼻子,聳肩說道:“這重點不同吧!各有所長,取長補短,那科舉的確可以再改之一二。”

李世民點了點頭,對此深以為然。

翰林院要大興整改,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