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開蒙之下蔡有幸讀書考功名的,這是我們寧真縣的大恩人!”

孫志遠萬萬沒有想到,剛才這個爽朗幽默的人,居然有這樣的過往,他在這一刻發自內心的佩服陳曄,更覺得陳曄就是自己所想找的“知行合一”的老師!

這人就在眼前,那自己何必再去洛陽呢!

孫致遠在腦子裡已經開始考慮該如何拜陳曄為師了!

當然,除了孫致遠這樣的想法,也有人反駁他,反駁道:“可別!他自己能完成這件事情,難道沒有一點點自己的判斷力嗎?!”

這些人思考的卻是——

雖然父親的行為確實令人不齒,但兒子能去幹這件事情,說明年紀也不是特別小,那沒有一丁點的判斷能力嗎?!

不太可能!

除非是智障兒童,否則也是有自己的圖謀的,那也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畢竟,他並不是完全無知的小娃娃,能去做這件事情,說明年紀不小啊!那應該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斷。

如果他真的覺得不對,完全可以拒絕父親的要求。”

兩個人,兩派觀點,不少人不斷地加入這兩派的陣營。

有人支援對案例中的小蔡表示同情,因為在一個父權至上的社會中,沒有成家的人的意志都往往被忽視,更何況是小蔡呢!

那在面對父親的壓力時,孩子很難有反抗的能力,言聽計從很正常。

但也有人堅持認為,小蔡也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當然,蔡某也難逃其咎,畢竟,他才是教唆犯。

有位花白鬍子的里長在此時也說了一句:“怪不得有‘子不教,父之過’這句啊!說的太好了!這不正是一個妥妥的例子了嘛?”他語氣堅定地說道。

旁邊的大娘也跟著說道:“是啊!父母是孩子的榜樣,他們的言行直接影響著孩子的成長。

如果父親自己都做出了傷風敗俗的事情,還教唆孩子跟著做,那後果可想而知。

況且,一個人所在的環境也決定了他之後的發展!”

大娘不愧是大娘!

雖然從這位大娘的話的中能察覺出大娘的肚子中肯定有筆墨。

但話是真話,立刻引起了廣泛的共鳴。很多人點頭表示贊同,認為這句話確實切中要害。

*

孟棠終於找到了這個題目相關的知識點,根據《華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在審查批捕的時候,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1)

但是在特殊情況之下,檢察院的許可權則從“應當”變成了“可以”了!

這裡的特殊情況包括:“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2)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她順帶將法考老師對這一知識點的概括而來的記憶口訣唸了幾遍:“逮捕疑問向檢話,重大疑難又違法,認罪認罰盲精未,審判批捕應問他”!

孟棠繼續看了下題目,發現蔡某的情況並不屬於這六種特殊情況之一,所以,檢察院可以詢問犯罪嫌疑人蔡某,也可以不詢問他;

但是,因為小蔡目前是未成年人,而又作為犯罪嫌疑人,所以滿足了這六種特殊情況之一,所以檢察院應當詢問小蔡。

人的情況不同,法律對其進行規範的限制也不一樣!

小蔡和蔡某在本案的情節中,就是這個樣子。

所以,孟棠現在可以理解第一個選項為何是錯誤的。

接下來,第二個選項,孟棠倒是有點印象了,因為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