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章 反將一軍(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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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剛法務對白瀟貼臉開大,白瀟的話猶如扇了巴掌!
法務的臉一下就紅溫了!
但法務反應還算快,緊接著說:“根據華國《勞動法》的規定,僅憑打卡記錄和轉賬也無法認定就成立勞動關係!”
白瀟開始根據法務所依據的《勞動法》進行反問:“魔池公司有沒有用工主體資格?”
法務回:“當然有!”
白瀟又問: “陳大柱他們有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有沒有固定的薪資?”
在確鑿的證據面前,法務只得回答:“有。”
白瀟繼續問:“九名原告在魔田工地上做的工作是不是魔池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
法務回:“是。”
白瀟再問:“魔池公司在魔田專案中制定的規章制度,安全制度、工地紀律是否適用於九原告?”
法務已經感覺到不對勁,知道自己掉進白瀟的圈套了,最後再進行一波垂死掙扎,說:“這些只適用於陳大柱,不適用於其餘八原告!”
“八原告並不受魔池公司管理!”
這時。
白瀟又拿出了一份紙質材料,道:“審判長,我有一份證據需要舉示!”
主審法官回應道:“舉示吧。”
白瀟道:“好的,這是魔池公司交由九十建公司存底的,魔池公司在魔田專案中制定的《魔田專案二十項安全施工制度》以及《魔田專案施工紀律要求》,上面不僅有九名原告的簽章,還加蓋著有魔池公司公章!”
“證明魔池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於九原告,九原告魔池公司的勞動管理。”
“根據華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九原告與魔池公司之間符合認定勞動關係需要具備的必要條件!”
主審法官道:“被告魔池公司質證吧!你們對原告方舉示的《魔田專案二十項安全施工制度》以及《魔田專案施工紀律要求》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是否有異議?”
又是兩份確鑿的證據,法務不得不服白瀟的取證能力。。。
法務只能回:“審判長,代理人對這兩份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
主審法官知道這個法務不是白瀟的對手,也懶得再聽他繼續狡辯了,想快點結束關於這場爭辯,說:“被告代理人,你對證據三性無異議,那是不是說明也對原告方的關於九原告跟魔池公司成立事實的勞動關係沒有異議?”
關於是否成立勞動事實的勞動關係這點,自己只是一個小小的法務也沒有權利擅自認可啊!認了開完庭之後沒法跟公司交代。
法務只能打起太極回:審判長,雖然證據沒問題,但魔池公司從來都沒有要跟除了陳大柱之外的其餘八名原告形成勞動關係的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