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釹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釹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本案,薛永強除了有師生之間的從屬關係之外,還有職權關係,薛永強作為傅婉兒的研究生導師,對她的課程評分、畢業等擁有絕對的生殺大權。”

“薛永強正是利用這些從屬地位、職權地位‘脅迫’傅婉兒不敢反抗!”

白瀟的這些話又一次揭露了導師與學生之間普遍存在的權力不對等關係。

導師除了有老師的職位,有些還有行政職務,對學生擁有兩方面的權力:一是合法傷害力,威脅課程不讓及格與壓低分數、不讓碩士\/博士論文透過,使得學生不能順利畢業或拿到學位。

二是使用本人所控制的(但不一定是本人所擁有的)資源利誘學生,如課程給高分,本人或手下的同學寫的論文或做的專案給掛名、給獎學金名額與榮譽、出國給寫推薦信、給推薦學術體制內就業崗位等。

薛永常的律師真的麻了,不管自己從多麼刁鑽的角度為薛永常進行辯護,白瀟都能不費吹灰之力予以應對。

白瀟說完後,仇月法官再次看向了辯護席問:“辯護人,你還有什麼要補充的?”

薛永常的律師真的是彈盡糧絕了,只能再做最後無謂的掙扎,開始進行公式性的辯護:“有的,審判長,我還有最後兩點需要補充。”

“辯護人認為即便薛永常侵犯了傅婉兒,但在這過程中,薛永常手段溫和,沒有使用暴力手段壓制傅婉兒不能反抗,犯罪情節相對輕微。”

“加之薛永常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比起其他那些實施危及生命的暴力型犯罪來說更小。”

“因此,辯護人懇請法庭對被告人薛永常從輕量刑!”

薛永常的律師說完,仇月法官看向原告席,問:“原告代理人,你還有需要補充的嗎?”

白瀟回:“審判長,代理人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再說一句,對於學生來說,利用導師地位進行脅迫就是最大的暴力!”

仇月法官看向被告席上頹廢的薛永常,道:“被告人薛永常,你做最後陳述吧!”

薛永常道:“我對不起傅婉兒和原告,我願意賠償原告她所訴求的賠償款。”

“希望法院能夠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