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國家多年來也是縱容和默許這一點的。

畢竟要是好萊塢大片和東瀛動作電影都要付錢,拿得掏多少外匯呢。

《著作權法》自1990年9月7日透過以來,此後20多年的鬥爭、修改歷程中,這“第22條”幾乎就沒怎麼改過。

但是,圍繞著這“第22條”的鬥爭,卻在法律界無時無刻持續博弈。

畢竟,法條只說了“基於商業目的”而如何如何,就“不屬於合理使用”。

但,什麼叫“商業目的”呢?

這四個字太寬泛了。

傳播資源的經營者直接收錢,那肯定是“商業目的”吧?

可如果不收錢、但是網站上有商業廣告呢?算不算“商業目的”?

又進一步,如果商業廣告都從來沒打過,但就是幫up主吸粉了呢?算不算“商業目的”?

要是連粉都沒吸,但縱容up主一次性發“軟文影片”呢?算不算“商業目的”?

商業模式的“迂迴性”創新,是無窮無盡的。

什麼算“商業目的”的“解釋”,也就需要與時俱進。

誰來解釋?

當然是最高人民…法院來解釋。

同時,因為僅僅只是“解釋”,而不是修改立法。

所以這事兒最高院可以自己說了算。

連人…大都不用召開,議會表決也不存在。

法釋辦關起門來開個會,討論一下新形勢(當然還得“被傳達”一下國家的最新產業扶植政策導向),就可以拍板了。

全國每年幾千億美元級別的內容產業,合法與非法之間的尺度,就操縱在個座談會上。

可以說,法釋辦關於智慧財產權法第22條的研究專家們,那真是身價值錢得不得了。

手鬆一鬆,幾千億灰產就白化了。

緊一緊,幾千億灰產就黑化了。

別說是古勇將了。便是李老闆、潑尼瑪這種最頂級的網際網路內容大佬,也不得不緊跟法釋辦的開會思想,及時調整自己的戰略部署。

不然,當國家希望向“樂視模式”轉的時候,你不小心轉錯彎兒,轉向了“快播模式”,那就等著坐牢吧,你的生意也跟著灰飛煙滅。

華夏又不是沒出過全國首富直接坐牢的先例就剛剛兩年前發生過好不好(相比於2010年的兩年前。也就是黃廣裕那個判了14年的案子。當年沒進去之前的黃廣裕那真是猖得不行。後來五六年後,王x林發達了,網上就有人披露出當年王給黃廣裕倒茶的照片。)

……

越是懂行的人,越是知道這事兒背後的能量和難度。

所以,古勇將對於這種“引領國家對智慧財產權灰色地帶解釋尺度、進而對國家正版化政策的節奏施加影響”的事情,那是隻敢心馳神往,而從來沒想過自己可以干涉。

現在,被馮見雄這麼挑明瞭一說,他頓時覺得腎上腺素都飆升了。

這可能麼?

太匪夷所思了吧?

可是,如果冷靜下來想一想。

不說別人能不能做到。

馮見雄卻是著實有可能的。

憑良心而論,馮見雄算是國內最牛逼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師麼?

不是。

畢竟,他的主要實踐能力,至今還有一大半是靠上輩子重生前積累的。這輩子無非是上了正軌之後,有更多的機會接國際級的大案,比如反訴蘋果案。可他的實際辦案能力,還是比最頂級的、專心淫浸智慧財產權二三十年、智商也頂級的那一小撮律師,要略遜一點的。

榨乾一切水分,馮見雄打傳統智慧財產權官司的絕對實力,在國內律師中估計還排不進前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