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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劇情很老套又帶著神轉折。顧沒宿舍,請姑娘出去宵夜然後又去了賓館開房,一番雲雨之後,姑娘把安全帽等物證一收,穿好衣服站在門前道:“顧先生,告訴你一件事,我還差半個月才年滿十四周歲,不信你看身份證!想怎麼樣,你看著辦吧。”

顧當時就懵了,這姑娘的模樣嬌,可身體發育已經很成熟,是十七、八歲倒也可信,但未年滿十四怎麼都看不出來。本以為是因為自己的魅力有了一番豔遇,結果卻遇到了這種事,顧冷靜下來之後便問道:“你想要多少錢?”

姑娘卻搖頭道:“我的表哥馬上就要來找我了,他剛來微信問我在什麼地方,我告訴他了。”

一聽這話,顧就意識到自己可能中了一個早就設好的圈套,結果還沒等他有所動作,姑娘身後的門就開了。門外衝進來兩條大漢,而且是和警察一起來的他們已經報警了。警察檢查了姑娘的身份證,顧就被帶走了

顧從到大一直是家中的驕傲,受到的都是誇獎和讚揚,也是左鄰右舍口中那種“別人家的孩子”,像這種丟人的事,他根本不想讓親戚朋友們知道。

但是遠在鄰省另一個城市的老顧接到了一個電話,問他是想要古董還是要兒子?打電話的人了顧犯的事情,還勸老顧,不要為了兩件連專家都鑑定不出來的不明器物,毀了兒子的大好前途。老顧震驚萬分,馬上就給顧打電話,但已經聯絡不上,他立刻趕到了逍津市。

老顧請了律師,在看守所裡見到了兒子。而顧堅持不認罪,也告訴父親堅決不要答應對方的要求,他認為自己是遭人陷害,而對方是敲詐勒索。老顧當然也報了案,結果卻查不出敲詐者,那姑娘也堅稱自己根本不知道有這事。

事情到了這一步,那就只能憑證據話了。顧起初還是自信能打贏這場官司的,因為那姑娘看上去根本不像未成年的樣子,而且他事先對此也是毫不知情,雙方是自覺自願發生的關係,沒有任何強迫與誘騙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當時的一條司法解釋:“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顧的律師做出的無罪辯護,主要就是想抓住這一條。

但那姑娘的證詞與顧的自辯完全不是一事。姑娘聲稱是因為好奇才去的酒吧,在酒吧裡認識了顧。顧請她去吃宵夜,還要給她買東西,吃完宵夜又請她去賓館喝茶。姑娘了自己還不滿十四歲,但顧卻就喜歡的,還是把她帶到賓館去了。

顧這下是有口都不清了,偏偏他從酒吧把姑娘帶出去,先吃宵夜又去賓館開房,都是證據確鑿。最後法庭裁定顧犯了嫖宿女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這個案子發生在二零一四年,當時的刑法還沒有修改,嫖宿女罪仍然單列。

一審判決出來之後,老顧徹底慌了。又有不知名的陌生人找到他,問他想不想把顧撈出來,或者就讓顧在監獄裡待滿五年?二審上訴要想成功必須要有新的證據,也就是那個姑娘得改口供。對方聲稱假如老顧把東西交出來,那邊就可以想辦法讓人改口供。

老顧終於把兩件傳家寶交了出來,並且後悔不迭,他覺得自己從一開始就不應該聽兒子的,應該早把東西交出來,否則事情也不會弄成這個樣子。

在二審之前,顧的辯護律師拿到了新的口供。姑娘終於改口了,她承認自己根本沒過尚未年滿十四歲的話,當時就是想到酒吧找點刺激在被刑事拘留三個月後,顧終於被放了出來。

朱友權並沒有參與這件事,他只是有所耳聞。此事是範仰吩咐的,從頭到尾都是沙朗政負責策劃,而那兩件東西是一個大人物想要的,沙朗政終於給搞到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