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章 王安石變法(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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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是宋神宗熙寧年間(1069 年 - 1085 年)由王安石主持的一次重要的變法改革運動,又稱熙寧變法、熙豐變法。以下是關於王安石變法的詳細介紹:
1. 變法背景:
“三冗”危機:北宋立國後,為加強中央集權,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導致官僚機構冗雜。宋真宗景德年間在職官員約
人,到宋仁宗皇佑年間增加到
多人。軍隊數量也大幅增長,宋英宗時軍隊人數比建國初年增長了近 6 倍,龐大的官員和軍隊群體給國家財政帶來了巨大壓力。
積貧積弱:財政方面,宋仁宗慶曆至宋英宗治平年間,財政收入遠不及支出,財政赤字嚴重。軍事方面,宋軍在與西夏、遼國等的對外戰爭中敗多勝少,每年還需向遼、西夏等國繳納大量歲幣,進一步加劇了財政危機。
2. 主要目的:為實現富國強兵,改變宋朝積貧積弱的局面。
3. 變法內容:
富國之法:
青苗法:在災荒年間或青黃不接時,政府出資借貸給農民,按戶等高低規定借貸數目,農民可於每年正月和五月申請,利息二分,借貸期限為半年。這抑制了高利貸盛行,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的資金困難。
農田水利法:派遣官員前往各地調查水利情況,鼓勵吏民興修水利、開墾廢田、疏通河道。民力不足時可向政府貸款,工程浩大時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促進了農業的發展。
免役法:將原來按主戶戶等輪充差役的辦法,改為州縣政府出錢募人應役。募役費用由管轄區內的主戶按照戶等高下分擔,原來有差役負擔的人家交“免役錢”,享有免役特權的官戶等也需按田產數量繳納減半的“助役錢”,各州縣四等以上戶需額外繳納二成“免役寬剩錢”。
方田均稅法:對已經墾種的土地進行清查,登記上冊,並按照土地肥沃程度分為五等,作為徵收賦稅的依據,打擊了豪強地主隱匿財產偷稅漏稅的行為,緩解了部分地區地貧而稅重的情況。
均輸法:要求負責採買各地物產運回開封的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運輸,既節約政府開支成本,又防止大商人哄抬物價。
市易法:設立市易務,政府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平抑物價,抑制投機倒把,同時打破了商人的壟斷。
強兵之法:
保甲法:將鄉民集中訓練,維護農村治安,節省了軍事訓練費用,也加強了地方軍事預備役的建設。
保馬法:鼓勵百姓養馬,由政府提供馬匹或給予一定的補貼,提高了馬匹的數量和質量,增強了軍隊的騎兵力量。
將兵法:不再定期更換將領,改為長期任職,使兵將相知,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
軍器監法:設定軍器監,加強對兵器製造的管理和監督,提高了兵器的質量和產量。
取士之法:
改革科舉制度:廢除明經科,增加進士科的錄取名額,注重考察考生的經義策論,選拔具有實際才能的人才。
整頓太學:重新編寫太學教材,嚴格太學考試製度,培養了一批支援變法的人才。
4. 變法過程:
開始階段:熙寧二年(1069 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著手準備改革,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作為變法的獨立決策機構。隨後陸續推出各項新法。
中間波折:熙寧七年(1074 年),宋朝遭遇大旱,百姓困苦,反對派利用此機會攻擊新法。鄭俠繪成《流民圖》呈給宋神宗,請求罷除新法。宋神宗在壓力下暫停追索青苗法、免役法,廢除方田均稅法、保甲法等。王安石被迫辭去宰相職位。
後期延續:熙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