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墨家和張皋,黃巢也不算全無收穫。

後來的陸續幾天還有一些人前來投奔,對於來投奔的老兵黃巢留下了一些,但是對於來投奔的那些奴僕黃巢就一個沒留,畢竟黃巢要的是人才又不是人口。

不過造反也不能全靠自家兄弟姐妹啊,這人也太少了,所以黃巢覺得還是買點小孩自己培養,從小一起長大的交情才是最可靠的班底。

長安的人市是唐朝最大的人口買賣市場,黃巢並不牴觸這個時代的人口買賣,因為對很多人來說能被賣為奴隸就是一種幸運,比如說大唐周邊的小國。特別是西域各國,大唐胡姬之所以聞名於世,是因為絕大多數胡姬都是自願賣來大唐的。

等黃巢一行來到西市的人口牙行才發現唐朝的人口買賣市場跟其它國家的還真不一樣,沒有後世美國那種脫光了上臺,讓奴隸主掰嘴看牙口的橋段。

來到西市的人市,牙行的的牙商先是捧上一本奴隸的《身冊》,裡面詳細記載了奴隸的來源,姓名,性別,年齡,種族,特長,職業,身體狀況,家庭狀況,甚至是被買賣的歷史記錄等資訊,供買家檢視。

買家如果對其中某個奴隸感興趣,牙商就會讓奴隸主把奴隸帶來給買家看,甚至現場還有醫生負責檢查身體狀況,如果買家看中了,雙方就簽訂契約,交割人財,完成交易,然後牙行負責給奴隸去官府入奴籍,可謂一條龍服務。

果然還得是我大唐啊,連買賣奴隸都那麼“文明”。

人口買賣在唐朝不僅是一種合法行為,還是一種司空見慣的社會常態,且交易流程受到法律保護。

如《唐律·雜律》中所記:

諸買奴婢、馬、牛、駝、騾、驢,已過價……立券(即簽訂買賣合同)之後,有舊病者三日內聽悔,無病欺者,市如法。

這段話,可看作是對買賣擔保責任,以及“有問題,可退貨”的明文規定,大意為:

交易已成的情況下,買家在三日內,若發現所買奴婢身患舊病,則買家有權反悔。

若奴隸無病,買家謊稱奴婢有病,以此敲詐賣家,則依法處置買家。

至於如何處置,《唐律疏議》中有詳細註釋:

若立券之後,有舊病,而買時不知,立券後始知者,三日內聽悔。三日外無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違者笞四十。若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

(注:笞chi,刑罰名稱,主要用鞭,藤,竹,以及木杖抽打。)

如此可見,唐朝時的奴隸買賣,不僅有律法保護買賣雙方,更針對買賣之後的特殊情況予以針對性解決,並對買賣雙方的權益各有保護。

比如買家在購買時,不知奴隸有病,而買回三日內才知,則可反悔交易。

若超過三日,以莫須有的理由反悔者,則按律處罰,違者受笞打四十,即用竹板或藤條抽打四十下。

反之,若奴隸的確有病,買家去找賣家“退貨”,然而賣家卻拒絕,則賣家亦受笞刑。

所以說在唐朝,買賣奴隸還真是一個嚴謹、規範的商業行業。

那唐朝的人口市場都有什麼樣的奴隸呢?

其實唐朝的奴隸,大致可分為三類,一類叫部曲,一類叫家奴,還有一類叫官奴。

嚴格來說客和部曲不能算作奴隸,因為不能買賣,客和部曲相當於沙皇時代的農奴,簡單來說就是有人身依附關係的佃農,不過一般沒有在官府上戶籍,所以說部曲應該算作非法用工。

但是在五代以前,由於世家大族的存在,部曲是普遍存在的,而且數量非常龐大,世家大族控制了大量的土地和人口,也掌握了客和部曲的生死與命運。

所以唐朝政府不得不出臺法律認可了這種人身依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