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軾在獄中,還有一個搞笑的段子:

入獄前,蘇軾曾和蘇邁約好,讓蘇邁平日送飯只送菜肉,若有不測則送魚。

有一次,蘇邁因糧食不繼去陳留借糧,託一位親戚送飯。而匆忙間,卻忘記了約定。然而,這位親戚恰好臨時送了魚,蘇軾見之大驚,以為死期將至,便寫了兩首訣別詩,託獄卒帶出交給蘇轍。

這兩首詩,可視為蘇軾真情流露的“遺書”。

月落西沉,風動簷鈴,獄中寒氣凜烈,命在旦夕之中的蘇軾,面對生死,不禁徹夜難眠,心中萬般思緒,萬端感慨。有對家人、對親友的惦念,有對人世、對曾經任職過的杭州、湖州百姓的留戀不捨。

“故山今何有,秋雨荒籬菊。此君知健否,歸掃南軒綠。”身陷囹圄之時,蘇軾見窗外的榆、槐、竹、柏四種樹木,有感而發,還分別作了四首詩。

據說,神宗皇帝原本就沒想過要殺蘇軾,直到知道了這件事後,愈發動了善念,對蘇軾愈發寬釋,此後凡是在面前對蘇軾的罪行添油加醋的言語,一再不予理睬了。

元豐二年(1079)八月二十日,御史臺對蘇軾的審訊正式開始。

為了治蘇軾死罪,李定諸人煞費苦心,他們全面收集了市面上通行的蘇軾詩文集的各種刊本,從中找出他們認為有問題的文字,然後一條條拿來審問。

二十日的審訊中,蘇軾只承認《山村五絕》有諷喻時政的意思,此外別無關聯。

二十二日、二十四日的審訊中,蘇軾依然不承認有干涉時事的詩。直至三十日,蘇軾“卻供通自來與人有詩賦往還人數、姓名。

從拒不承認到供認“有詩賦往還”者的“人數、姓名”,蘇軾“步步退守,百般無奈”。

蘇軾一開始不願招供的原因,一是這些詩有諷諫但並不等於攻擊誹謗,二是不想連累親朋好友。

然而,審訊者原就想借此機會對反對新法新政的人進行一次嚴厲的打擊,早已向各州發出公文,收繳蘇軾詩文,並差人外調取證。所謂有人證物證,蘇軾也就不得不承認這些詩文中有譏諷之意。

十一月三十日,經過將近兩個月的審訊,御史臺將蘇東坡的供狀上奏朝廷。

從十二月起,“詩案”交由大理寺進行判決。

然而,為了蒐集更多罪證,御史臺在大理寺審判期間,依然沒有停止對蘇軾的審問。

大理寺後來公佈的判決結果是:“當徒二年,會赦當原”。

這個只有“兩年有期徒刑”的判決結果,讓御史臺非常不滿。李定、舒亶等人紛紛進言反對大理寺的判決結果。

於是,“詩案”在御史臺大臣喧譁的反對聲中,交由審刑院複核。

大約從十二月起,“烏臺詩案”進入了判決階段。

陳睦的“錄問”完成後,交給大理寺審判,大約十二月初,大理寺的進行了初判。

大理寺的判詞,其要點概括為: “當徒二年,會赦當原。”

換言之,大理寺官員透過檢法程式,判定蘇軾所犯的罪應該得到“徒二年”的懲罰,但因目前朝廷發出的“赦令”,其罪應被赦免,那也就不必懲罰。

但是,御史臺本意欲置蘇軾於死地,御史臺當然反對大理寺審判結果,大理寺的初判顯然令御史臺非常不滿,御史中丞李定和御史舒亶反對大理寺判決的奏狀。他們向皇帝要求對蘇軾“特行廢絕”,強調蘇軾犯罪動機的險惡,謂其“所懷如此,顧可置而不誅乎”?

不過,審刑院支援大理寺審判結果。

審刑院在案件稽核中起到複核作用,從相關資料所載“審刑院本”的結案判詞可以看出,審刑院支援了大理寺“當徒二年,會赦當原”的判決,並進一步強調赦令的有效性。其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