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章 脫逃2(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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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的溼氣迎合暑氣,自打上午10點開始,呆在這個地方,只要是在外面,就和在大蒸籠裡的包子沒有任何區別。
只要走在馬路上,“足蒸暑氣”和“頭灼天光”究竟是什麼樣子,便可具象化的理解,因為親身經歷。
但呆在屋子裡備考的孟棠,現在暫時不用親身經歷體會這一點。
她繼續看向這道題目的第二個選項——“
這個選項涉及到了刑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了。
首先解釋一下“立功”。
《華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
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1)
根據這一法條的規定,立功表現可分為——
法條中敘述到的這兩種和與前兩種類似的兜底“其他立功表現”。
甲的行為,則需要從第二種情況進一步判斷。
這裡,有兩個地方需要特別關注。
其一是,行為人獲取他人犯罪線索的證據要合法 。
華國目前有司法解釋規定,犯罪分子透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
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2)
其中的“賄買”有專門的含義。
指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從國家工作人員處購買犯罪線索。(3)
乙是無業遊民,尤其,甲乙之間的交易明顯也屬於“明買明賣”,所以甲的手段不屬於“賄買”。
所以,在這道題目中,因詐騙罪而入獄、犯了脫逃罪的甲向乙購買的他人的犯罪證據 ,在這一過程中 ,沒有“賄買”。
又因為甲對乙沒有實施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因此甲獲得的犯罪線索的手段,是合法的。
其二是行為人提供給司法機關的手段也要合法,並且還要求親自提供 。
也就是說,立功是不可以代為立功的 。
那綜合這兩點,甲的行為的確成立立功。
所以第二個選項是錯誤的!”
*
漢朝。
劉徹先是聽到孟棠鎖解釋的後世的立功,眼眸中閃過笑意。
這未來,華國的人倒是聰明啊!
是“可以”而非“應當”,即使有這樣的表現,也要看法官在個案中如何自己來權衡利弊。
這不就在說,主動權依舊在判官的手中嗎?
妙啊!
但在監獄中的囚徒,卻會看到希望。
畢竟律法中有具體的規定,這倒是沒有規定要強一些。
有個指望,總是好的。
這一條,漢代的律法也是可以學習學習的 !
每一次聽到孟棠說起華國現行律法,劉徹都會認真琢磨,並欣賞一下點點頭。
而後的他,卻是被孟棠的接下來分析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立功”的解釋直接被驚呆了!
“什麼意思?這也可以?那難道不害怕犯人踴躍參與這樣的活動嗎?”
張湯聽到這裡,平日裡的嚴肅恍然不見,只有嘴角忍不住地抽了抽,聲音放輕在一旁,提醒道:“陛下,這倒不至於!
畢竟從監獄中脫逃出來所加重的刑罰比提供他人的犯罪線索獲得的減刑要重的多!”
劉徹恍然大悟,拍了下腦門的確是這樣啊,但也不禁納悶道:
“那這個甲究竟是為了什麼?這純粹是得不償失啊!”
張湯想了想,繼續回覆:“或許這個人,對於後世‘朝廷’所頒佈的律法,處於一知半解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