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女、王、貝勒、貝子、公及外戚等的婚嫁,

則由皇帝或皇太后親自指定,清制謂之“指婚”。指婚顯然是從拴婚發展而

來的。乾隆三年(1738年),由於宗室繁衍,人數太多,全由皇帝指婚很不

方便。於是乾隆帝將過去宗室子女婚嫁一概候旨指配,改為近支宗室仍由皇

帝親指,遠支宗室則自行婚嫁,皇帝不再過問。

清宮指婚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具體事宜由宗人府負責。每年歲末,宗人

府將宗室內皇帝叔伯輩貝勒以上子女、兄弟輩王以上子女中“及歲”(15歲)

者,查明三代履歷、本身官銜、年歲生辰、姓氏、嫡庶所出等等,造冊報知

宗人府管理大臣;數名管理大臣共同商議後,將所報名單中人按條件分為

一、二、三等,預為選配;再將名單繕寫在“黃單”上,呈皇帝御覽。如皇

帝閱後無異議,由宗人府管理大臣帶領所選男性面見皇帝,皇帝滿意即行指

婚,傳旨:賜某女婚某男。自嘉慶時起,受漢族婚俗影響,近支宗室及歲之

女指婚前,還要將她們和預選額駙(滿語,駙馬之意)的生辰八字交欽天監

一一驗看,再由管理大臣將八字相合的男女預訂婚配。

皇帝的子女則屬“特旨指婚者”,不統一指婚。

(2)滿蒙通婚與滿漢通婚

滿族婚姻特重民族高下,一般男女婚嫁多以本族人為物件。由於滿洲與

蒙古接壤,滿蒙兩族久有接觸,互相婚嫁者亦為數不少。清皇室從政治需要

出發,為在奪取全國**和實現北部邊疆的安定鞏固中得到蒙古貴族的支

持,更加重視與蒙古貴族的婚姻聯盟,所娶女子中,蒙古族佔有相當大的比

重。僅據不完全統計,清初努爾哈赤、皇太極、福臨、玄燁四帝娶的蒙古族

后妃就有14人。而乾隆十年(1751年)以前的清宮制度,皇室近支宗室的

未婚女性(公主、郡主、王公格格等)須全部指配給蒙古貴族子弟為妻。乾

隆十六年(1757年)以後,雖然將在京八旗勳舊世家子孫也列為宗室格格(滿

語,小姐之意)指選額駙的人選範圍,但皇帝指婚時仍要優先考慮蒙古貴族

子弟。即使在年齡條件不甚般配的情況下也是如此。如《大清會典事例》載,

嘉慶二十二年(1817年),顒琰見當年指選的額駙均為在京八旗子弟,十分

不滿,下旨曰:“我朝國初建立定製,近派及歲宗室之女,將年歲相當之蒙

古世族子嗣選指額駙。此次以蒙古內無年歲相當之子,備選額駙均未報出,

殊失結親本意。凡指額駙著不必拘泥同歲,或年長三、四歲,年幼三、四歲

均可選指。嗣後每遇指選額駙,著將年長五歲、年幼五歲蒙古子嗣揀選報部。

倘有及歲隱匿不報者,一經查出,定行治罪。”可見滿蒙聯姻是一項帶有強

制性的制度。

皇家及近支男性宗室則娶在京八旗勳舊世家的女子為妻。其方法:一是

由宮廷每三年在八旗中統一選一次“秀女”(即少女),選八旗官員之女年

13至16歲,面目姣好、身體健康者,以備皇帝選妃或為皇子、皇孫、親郡

王及其子孫等近支宗室指婚;一是由近支宗室與八旗人家議定婚事,報皇帝

批准後再行結婚。

由於最初滿洲漢人多為戰俘、奴隸,地位極其低下,滿清立國之初禁止

滿漢通婚。如清太祖努爾哈赤和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