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佈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佈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但是也有專家學者認為“總體規劃期限統一規定為二十年的規定不妥”,“ 由於城鄉具體情況不同,城市總體規劃期限應長一點,鄉鎮可短一點。建議城市總體規劃期限為五十年,因為城市一建起來,要改就比較難,而且損失巨大。鄉鎮建設目前正處於發展階段,改動可能較大,定為二十年較好。”不過這種觀點也有一定問題,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居住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七十年,那麼就容易導致一套居住性用房在還沒達到它使用極限之前便不得不面臨拆除重建的痛苦。同時這也不符合《規劃法》第四條“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的立法精神。而在國外,就還有很多上百年的建築物仍在使用中,很好地保留了當地的歷史文化特色。

如果按照內容則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範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溼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佈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佈局;城市地下空間開釋出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幹道系統網路、城市軌道交通網路、交通樞紐佈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範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佈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汙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佈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範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佈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佈局。

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為依據,對一定時期內城市區域性地區的土地利用、空間環境和各項建設用地所作的具體安排,是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對城市區域性地區近期需要建設的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公用事業設施、園林綠化、城市人防工程和其它公共設施作出具體佈置的規劃。目的主要在於選定技術經濟指標,提出建築藝術處理要求,確定各項用地的控制性座標和標高等,為城市設計提供依據。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深化和具體化,也是城市近期規劃的具體化。詳細規劃又可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全規劃或分割槽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包括:(1)詳細規定所規劃範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