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豐年收,歉年賣,本是他們謀生的必然手段,無可厚非,只要將價格控制在國家與百姓還可以承受的範圍之內,那就還是正當的,是為‘善利之商’,官府是必須保護這一類商人的,否則國家運轉就會出現血液不暢的問題。然而商人若是為逐短利而將價格不斷抬高,高到完全脫離實際,以至於百姓必須破家舒困,高到朝廷必須破國兜底,那就是一種‘惡利之商’了,對這種商人必須加以打擊。只是這兩種商人界限模糊,有時候也很難分清楚善惡,所以行事必須慎之又慎。”

郭汾道:“只是這些人並未觸及國家律令,國家若為了維護法度,卻勢必要姑息他們,若要打擊他們,又怕亂了法度這卻是投鼠忌器了。”

魏仁浦道:“這個,就要涉及到律法之根本了。”

“律法之根本?”

魏仁浦道:“就是立法之權與修法之權。而這一點,又恰恰是當前亂麻的癥結所在。”

郭汾聽得默然,因想起天策政權下的立法與修法的情況來。

天策政權的建立為時甚短,而且中間戰爭不斷,沒有時間從容地來進行律法建設工作,許多事情都是倉促上馬,法律的訂立沒有也不可能形成嚴謹的程式。大致而言,天策大唐的律法有四個源頭。

第一個自然就是唐律。這是天策大唐律法的基石,當初安史之亂以後,郭楊魯為以及安、慕容等世家在與中原隔絕的情況下,仍然能保有許多重要典籍最根本的兩方面,一個是兵法,另一個就是唐律了。

當然,由於僻處邊疆,所以安西唐軍的唐律也就不可能保留得像中原那麼完整,而且百年遷徙,這中間遇到的變故太多,就算對已有的唐律也不可能一成不變地貫徹,故而便從實際需要中補入了許多適合西域土壤的習慣法來。

在進入疏勒之後,安西唐軍開始從苟延殘喘轉入有向內拓展根據地的政權建設,考慮到境內各族混雜、諸教並立,極為了鞏固政權又為了團結諸族,便援請諸族諸教的有識之士一起修訂法律,所以如今天策大唐的律法裡面便有了第三個源頭來自各族各教的一些原素。

各教相同者存之,各教有歧異者則謀求一個折中的方案,若是衝突無法解決時,比如面對一神教那種對異教徒的歧視與打擊,或者野蠻部族的野蠻習俗等,則由張邁居於其上,勸說甚至強制改俗!當前天策政權下的天方教比起境西的天方教已有不同,而境內的許多蠻族也逐漸文明化,這便是律法的第四個源頭以張邁為首的天策中樞的意見了。

範質和魏仁浦都是有心人,兩人入涼以後對天策政權進行多方面的研究,律法也是他們極為重視的一方面,這時魏仁浦根據自己的認識將天策大唐的律法源頭一一分析出來,條理之清晰連郭汾也感到詫異她覺得連**官張德都未能做出這樣的分析呢。

這四個源頭中前三個源頭在律法細則上佔據了大部分的篇幅,但第四個源頭以張邁為首的天策中樞的意見卻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為前三項律法的保留與否,很大程度上就是出於張邁的選擇。在天策軍建軍立國的日子裡,許多律令便都是張邁在馬上與鄭渭、楊易、張德等人商議之後決定,書記將之紀錄,公諸於眾後沒有遭到反對的話,這律法就算成文了。

對於天策大唐的這種立法“程式”(假如這算程式的話),魏仁浦在言辭之間沒有帶一點批評的意思,因為在他和範質的觀念中,“聖王立法”本來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他既然已決議入涼,心中自然是已經將張邁當做聖王了,而他的目標,以正是要輔佐這位聖王成就聖主之業,所謂“立法而為天下法”是也。

“我天策大唐在元帥之前,並無明顯的祖宗規矩,”魏仁浦這句“我天策大唐”叫得一點違和感都沒有,他分析到這裡,說:“是以立法修法之權,在於聖王,聖王即是元